摘要:
1、檔執行日期 2010年12月1日。
2、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繳納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
為計征依據。
3、城建稅分三檔稅率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
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
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市區,縣城及鎮的範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
分標準。
4、教育費附加全國統一稅率為3%。根據2005年修改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明確:"教
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
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5、納稅提示
按照《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85]財稅69號)第七條的規定:納
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佈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佈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