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9日電】 2010.11.29 10:34 pm
中國大陸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天通過「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的修訂案,新增對台商多項優惠措施,其中包括台商合法利潤可依法匯回台灣。
新華社報導,新增優惠包括台灣投資者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匯往大陸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
新增優惠還包含台籍人士投資船舶、新能源、文化、環保等產業,在稅收、用地和綜合補償等方面享有優惠。台灣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台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台胞子女學校」。
除中國政府和福建省政府法規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台資企業檢查,不得向台資企業收費、罰款,不得強制台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班、評比活動。
福建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為台商提供政策諮詢和資訊服務。
福建省、設區的市以及台商投資相對集中的縣,應建立台商投資保護協調處理制度,解決關於台商投資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
【2010/11/29 中央社】
福建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
2010年11月29日
人民網福州11月29日電 (記者江寶章)
福建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天通過了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於1994年9月16日在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通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16年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在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福建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閩台之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福建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兩岸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國務院出台《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后,適時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就成為十分必要的了。
2010年初,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列入今年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常委會台工委、省台辦等單位組成調研組,深入福州、廈門、漳州、泉州等地市開展立法調研,以及赴江蘇、浙江兩省考察學習,走訪台資企業征求台商的意見,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及兩岸法學專家學者的意見。福建省領導赴台訪問期間,還專門征求了台灣工業總會的修改意見,並在媒體上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修改意見。
修訂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有:
關於居民待遇問題。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
台灣同胞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具體在社會保險方面,第十七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第十八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台灣同胞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台胞子女學校。"在資格証書方面,第二十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証書。台灣地區相關資格証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
關於投資形式問題。允許台灣同胞在閩投資形式靈活多樣。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外,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投資形式:(一)
設立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三)開展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裝配﹔(四)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五)承包或者租賃省內企業﹔(六)購買本省的公司、企業﹔(七)購置房產﹔(八)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實施辦法擴大了台胞投資領域。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相關內容,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台灣同胞可以投資國家禁止之外的各類行業項目
"。同時明確,台灣同胞投資農、林、牧、漁及其深加工業﹔信息、機械、石化、船舶、冶金產業﹔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生物與醫藥產業﹔旅游、現代物流業﹔教育、衛生、文化事業等本省鼓勵興辦的行業的,將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稅收、用地和綜合補償等方面給予優惠。
同時,"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綜合實驗區、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各種形式的研發機構,吸引台灣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創建創新平台,參與本省科研和工程項目的開發與建設"。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在本省設立銀行、保險、証券等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推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
實施辦法還對政府服務、台胞投資權益保障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如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台胞出入境,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特殊情況下確須進行征收的,應當提前一年告知,並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批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