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0-12-31 文號:匯發[2010]67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
全國範圍
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見附件1)。現將《暫行辦法》與操作規程(見附件2)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節錄: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条 為提高境內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
條例》及其它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境內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以下簡稱出口收入
)存放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下同)。
第三条 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需求;
(二)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