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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補充配套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1/05/19

可留意第二點: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9 號 2011/4/29

根據 2010 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的配套政策,現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於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
  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9]133 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 3 萬元(
  含 3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 15% 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
  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 [2008]101 號)附件 1 的附表五"稅收
  優惠明細表"第 34 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
  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號)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 [2008]101 號文件附件 1 的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
  表"第 2 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

三、關於利息和保費減計收入申報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 [2010]4 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對保險公司為種植
  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按 10% 計算的部分,填報國稅發 [2008]101 號文件
  附件 1 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 8 行" 2 、其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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