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9 號 2011/4/29
根據 2010 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的配套政策,現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於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
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9]133 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 3 萬元(
含 3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 15% 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
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 [2008]101 號)附件 1 的附表五"稅收
優惠明細表"第 34 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
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號)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 [2008]101 號文件附件 1 的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
表"第 2 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
三、關於利息和保費減計收入申報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 [2010]4 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對保險公司為種植
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按 10% 計算的部分,填報國稅發 [2008]101 號文件
附件 1 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 8 行" 2 、其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