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移轉訂價報告 大陸緊盯(補充)
資料更新時間:2011/08/09 俗諺:先求有 再求好!稅務機關的要求亦如是。未來在大陸的企業要自力編撰〝同期資料準備〞報告的機會,應該會愈來愈小。 新聞中所述,大多是〝舊〞聞! 大陸稅務單位針對同期資料準備的完整內容可參閱;大陸針對2010查稅工作系列-3 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2472162
早在去年(2010年)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移轉定價報告(同期資料準備)的內容缺乏專業性,發文要求地區稅務機關辦理評鑑。
關於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 國稅函[2010]323號 成文日期:2010-07-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 二、各地稅務機關將同期資料檢查情況分年度填寫《同期資料準備情況一覽表》(參見附件1),匯
以下為《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一)
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
(二)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三) 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徵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台商移轉訂價報告 大陸緊盯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9 03:32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國稅總局發現移轉訂價(TP)報告品質不佳,近來強力要求提升移轉訂價報告的品質。在大陸的台商須注意大陸國稅總局對於揭露項目的要求,並在交易時留存相關資訊,以免事後資料不全,無法達到稅局嚴格要求。
大陸國稅總局發現近來企業的移轉訂價報告品質良莠不齊,交易揭露並不完全或避重就輕,透過研討會、發布通知等形式,向企業提出改進要求。
中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周翊表示,這些要求包括揭露集團所有關聯企業的股權結構,詳細介紹交易產品特徵、生產流程,甚至要揭露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範圍。
周翊指出,大陸國稅總局正研究、考慮頒布相關規範,進一步規範、指引納稅人,如何準備符合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企業須注意總局的後續動作。 品質不高的移轉訂價報告,稅務機關會進一步審核,甚至進行移轉訂價調查,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
周翊說,最近大陸稅局關注的重點行業,包括汽車、製藥、航運、房地產等行業,更應考慮企業和子公司實際情況,評估移轉訂價風險,對風險較高、難以預期情況,企業可考慮採用預約訂價方式,事先控制風險。
常協助台商制定移轉訂價報告的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大陸雖有關係人有形資產交易金額小於2億元則不須移轉訂價報告的「避風港條款」,但近期常發現關係人交易占業務大宗的企業,雖交易額低於2億元,卻仍被稅局要求出具報告。
林淑怡指出,台商進行關聯交易時,就須制定出合理的訂價政策,並將所有交易資訊完整留存,包括移轉訂價方法、利潤率指標的選擇等。千萬不要等到繳交前才「產製」出一份移轉訂價報告,屆時很難在國稅總局面前自圓其說。
周翊表示,跨國企業經理人應以動態性和前瞻性眼光,看待中國移轉訂價。準備報告時,須審視交易安排是否能持續適應中國反避稅法規的要求,並考慮是否須對現行訂價政策或經營策略做相對調整。
【2011/08/09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