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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1/08/1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台商、台幹均納入此稅法內: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不扣減日數。


《第四條》…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

(四)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譬如:台灣派出技師赴大陸企業維修設備、銀行派出行員赴大陸查廠、會計師到大陸稽核,這些薪資是由台灣的雇主支付時,免繳個人所得稅)

新法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個人所得稅率、扣除費率一併調整:

 

 

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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