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外資司 2011-08-24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進一步推進跨境人民幣貿易與投資工作,商務部起草了《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就該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回饋截至日期為2011年8月31日。
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
資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管道獲取的人民幣,
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
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
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
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併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四、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
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企業除按
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由投資各方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條內容的承諾書。
變更原出資幣種,需提供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六、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且屬於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經審批機關對申報材料審核並
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中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礎資訊表"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跨境人
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見附件),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三)
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七、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
出審核意見。通過審核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進一步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中應寫明"人民幣出資"字樣、出資金額及本通知第
四條要求,在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備註欄中應加注"人民幣出資"字樣及人民幣出資金額。
九、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業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備案的
,商務部將在商務部網站(www.mofcom.gov.cn外資司子站"結果公開"欄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資
企業憑商務部網站公示資訊、商務主管部門批復檔、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銀
行辦理登記、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和資本金使用等相關手續。
十、
外國投資者以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
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檔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
、外匯等部門。
十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外商投資聯合年檢時,對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應對照本通知第四條
予以檢查。
十三、
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開展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市區縣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聯繫,通報有關情況。
《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貨幣政策二司 2011-08-24
為滿足企業對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民幣結算對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促進作用,現就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
增加
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青
海省(自治區),
地區範圍擴大至全國。
二、上述新增11個省(自治區)的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
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規定,以人民幣
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專案結算。
三、吉林省、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試點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管理辦法》與境外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四、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上述新增11個省(自治區)和吉林省
、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應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
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並報送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審核。經審
定後的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貨
物退(免)稅政策。
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積極做好相關工作,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