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報載內容牽涉大陸近一年來多項外匯新規,為免造成誤解,補充如下;
12月1日所實施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重點在於: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資料,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試點地區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資料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三、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資訊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詳細內容與規定,可參閱附檔。
至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可存放境外,這是2010-12-31文號:匯發[2010]67號,所發佈之規定。我個人認為,運用這項規定用來培養境外銀行額度或依此操作預收貨款,是有機會的。
企業需經申請核准後,方可操作:
第七條 境內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
(一)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申請;首次登記時,書面申請中應當說明境內
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累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見附2);
(三)境內企業與境外開戶行簽訂的《協議》;
(四)境內企業為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而制定的內控制度(首次登記時提交);
(五)實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記時還需提交參與成員公司情況說明、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及相應
會計記賬管理辦法或規章;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還需提供成員公司所在地
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見附3);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若有意操作預收貨款,可成立新的境外公司以免與舊有的境外公司混淆;避免關連交易的查緝風險。
精博台商專欄/外匯新政 廢除進出口核銷
【經濟日報╱龔泰平(精博國際顧問公司總經理)】 2011.12.06 03:23 am
今年12月1日起,人民幣的外匯政策有劃時代的新開放。日前中國外匯管理局發布2011年匯發40號文,決定12月1日起選擇山東、江蘇、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湖北、大連、青島共七地區試行,廢除進出口核銷制度,並核准貿易項下的外匯可存至境外,此項新制度將在七個地區試行一年,若是成效良好,則於一年後推展至全國實施。
此措施將大幅改變大陸的外匯管理,實行了30年的進出口核銷制度將走入歷史,從此進出口只有海關的報關工作,不做國稅局、外匯局的聯查,也不再使用進出口核銷單,影響的層面相當廣泛,基本上進出口廠商不用再備一組全職人員負責進出口核銷工作,且因為貿易項下的資金可存至境外,影響廠商資金調度的作法,增加資金運用的彈性,也有利於規避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境外公司可更發揮功能,尤其在資金緊縮的今天,使中小企業更能從事境內外融資,解決資金的難處,是進出口商的一大利多。
根據筆者長期輔導台商從事大陸投資的經驗,及對大陸的觀察,往往由中央發布的規定,到各地方實施時,常出現不同調的做法,因此當新制度實施後,台商也必須加以留意各地步調不一的問題。由於此是短期間無可避免的現象,目前只能期待隨著時間改善與統一步調,希望大陸的外匯管理能逐步走向正常、健康的局面。穩定開放的外匯管理,不僅有助於人民幣在國際間擔任更強勢的角色,也使廠商獲得更好的經營環境。台商更應多留意情勢發展,搭乘人民幣國際化的順風車,掌握發展的商機。
諮詢電話(02)8732-9797。
【2011/12/06 經濟日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 企業版)》及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