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1/12/28
最近蠻多客戶有意赴大陸投資餐飲業(餐廳、冰品、飲品…等等)
大陸的稅法對此部分的規定與台灣差異較大,時值大陸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頒佈新的公告,特說明如下:
按大陸稅法規定;飲食業,如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因此,飲食場所服務的同時涉及銷售食品,該項收入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就其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徵收營業稅;如果某項業務發生時,僅是轉讓了食品,則為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應徵收增值稅。
同時,按照規定,營業稅納稅人有上述兼營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服務行為的營業額和食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其飲食服務的營業額。
在實務中,如某顧客購買了一杯咖啡,在經營場所喝了一半後其餘帶走,該行為應視為餐飲服務,而非分成兩部分,對已經消費部分的收入按飲食業徵收營業稅,對該份帶離現場部分的收入徵收增值稅。
以下為國家稅務總局所頒佈的公告;
關於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飲食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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