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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針對上海營改增適用行業與相關規定整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2/04/30

關於上海營改增試點及如何申報,相關法條如下;
1、 財稅[2011]110號 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
2、 財稅[2011]111號 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3、 財稅[2011]133號 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6號。

哪些業務認定是否為試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的發票:
 1、 增值稅專用發票;
 2、 交通運輸業統一發票:2012年4月1日上海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或
   《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7月1日以後全國一律使用新版交通運輸業發票;
 3、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5、 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6、營業稅改增值稅後: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上海營業稅改增值稅不是以企業納入試點而是以行業納入試點。

應稅行為的確定,部份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歸類試點營改增部分的改革:
 1、 建築圖紙審核業務。不論主體是否有專業資質,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
   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2、 工程監理業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3、 招標代理服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4、 代理記帳、電子申報、共用開票業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本次營改增
  試點範圍;(說明:會計師事務所或諮詢公司的代理記帳業務不屬於納入範圍,諮詢鑒證服務納入,
  律師事務所所有業務全部納入試點。)
 5、 市場調查業務,如利用市場調查結論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資訊或建議,則屬
  於"部分現代服務業——鑒證諮詢服務——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稅。如單純提供調查結論,不提供
  上述諮詢服務的,則不納入試點範圍。
 6、 建築設計業務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中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
  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7、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
  的收入,如果屬於提供廣告服務的收入,納入試點範圍繞,徵收增值稅;如果不屬於試點服務,例如
  進場費、上架費等,仍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8、 提供上下班通勤車(班車)服務,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中的"交通運輸業",且一般納稅人接受
  該服務屬於"適用集體福利的購進應稅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 裝卸搬運服務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物流輔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納入試點,適用稅率
    6%。
 10、勞務公司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不在試點範圍內,不能徵收增值稅。
 11、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三、增值稅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納入)
 2、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0;

 注: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研發服務為零稅率,技術轉讓、技術諮詢為免稅。

四、增值稅徵收率為3%。(適用簡易徵收方式)
  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專案(如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
  程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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