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並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資訊共用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
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
現場總量核查。
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
逐筆資料,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
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
。
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
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
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
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資料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
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
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
。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注明的出口日期為
准,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
收匯資訊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
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
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於7月
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
單。
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
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
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資料共用;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
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