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20120629實施!
1.高溫天氣是指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