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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見解



資料更新時間:2012/08/17

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1.合同法的精神偏重保護買方;
2.考量實務面;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
 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
 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對合同的認定範圍擴大;意向書、訂購書、預約書、備忘錄等,均納入保障範圍;
4.合同生效的位階高於所有權或處份權;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
 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
 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
5.對無形體的電子商務交易加以律定;
6.買賣合同當中,當事人主張行使所有權保留,排除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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