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大陸公司在支付給境外公司有關無形勞務的費用時,需注意此規定!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依據 財稅[2011]111號附件第二條有關規定,向營改增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2、必須有發生在大陸境內的應稅行為,且應稅行為的範圍限於應稅服務,即: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份現代服務業服務。
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即為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所謂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即扣除應繳增值稅後的不含增值稅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將所繳增值稅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