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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改增 對非居民企業繳納所得稅之課徵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3/03/14

簡單說,大陸公司在支付給境外公司有關無形勞務的費用時,需注意此規定!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依據 財稅[2011]111號附件第二條有關規定,向營改增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2、必須有發生在大陸境內的應稅行為,且應稅行為的範圍限於應稅服務,即: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份現代服務業服務。

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即為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所謂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即扣除應繳增值稅後的不含增值稅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將所繳增值稅計入。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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