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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有關「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資料更新時間:2013/09/12

承辦銀行:
農發行昆山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昆山分(支)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昆山分(支)行、彰化銀行昆山分行、各外資銀行昆山分(支)行、昆山農村商業銀行、鹿城村鎮銀行。

管理系統:
非透過外管局外匯系統(SAFE);

第二條 區內銀行應當依據《辦法》及細則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相應真實性審核責任;應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系統)報送相關帳戶信息以及所辦理的跨境人民幣業務信息。

實施對象:

個人:(開放個人人民幣對境外匯款)

A、區內個人:

1.昆山戶籍個人:昆山試驗區內年滿18周歲以上擁有昆山戶籍的境內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証及戶口本。
2.非昆山戶籍個人:在昆山試驗區內工作、生活的非昆山戶籍境內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証及1年以上當地納稅証明或社保繳納証明。

B、區內境外個人:外國公民出具護照;香港、澳門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証;台灣居民出具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証。所提交材料需能夠証明該境外個人已在昆山試驗區內合法居留1年以上。 (工作證明或當地納稅證明)

操作條件:
可根據需要向區內銀行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也可以在已開立在區內銀行的儲蓄帳戶中選擇並向銀行申請確立為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需提交以下資料:
書面申請:申請中需包含個人信息相關內容,如個人職業、收入以及家庭狀況等,書面申請需本人簽章。

可操作項目:原本已開放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僅針對法人為開放對象。此次將個人納入適用範圍。

第四條 區內個人和區內境外個人應當在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上開展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並及時記錄進出口報關和其他交易信息以及相應人民幣資金收付情況。
(有形產品、無形勞務都納入開放。符合條件的當地台幹,可以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將人民幣匯出)

第六條 區內個人和區內境外個人辦理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單筆資金收付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區內銀行應審核以下材料:
(一) 商業合同或協議;
(二) 發票或支付通知;
(三) 進出口報關單;
(四)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
(五)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

第七條 區內個人和區內境外個人辦理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單筆資金收付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下的跨境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區內銀行需審核以下材料:
(一) 合同或協議;
(二) 發票或支付通知;
(三)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
(四)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
對個人通過分拆等方式頻繁辦理50萬元(含)以下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銀行可按規定要求其出具進出口報關單等可以証明其交易真實性的証明。

第八條 區內個人和區內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以及其他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業務,區內銀行需審核以下材料: (經常項目:贍家款、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費、職工報酬、房租類支出、生活消費類支出…等)
(一) 合同或協議;
(二) 發票或支付通知;
(三)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
(四) 跨境業務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
對個人單筆50萬元以上或通過分拆等方式頻繁辦理50萬元(含)以下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銀行可按規定要求其出具稅務証明等材料。

對外投資:僅限區內個人辦理。

企業:(開放台資企業以集團模式向境外借人民幣,不受外債額度限制)

操作條件:
(一) 辦理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的境內主體必須是在區內註冊成立並在試驗區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二) 應向主辦業務的區內銀行提交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証明其註冊資金已按期到位。

可操作項目:

第二十一條 台資企業集團內部辦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應由企業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區內成員企業,由其選擇一家區內銀行作為其主辦業務銀行,提交企業集團成員名單及以下材料:
(一) 辦理業務申請書;
(二) 成員企業工商登記証明文件;
(三) 可以証明成員之間具有投資性關聯關係的材料(如集團成員企業註冊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存在資本關聯關係的証明);
(四) 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辦業務銀行審核上述材料後,自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台資企業集團成員之間可辦理跨境人民幣借款和放款業務,但辦理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的境內主體必須是在區內註冊成立並在試驗區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且境外放款主體必須是台資企業內部集團機構 (非境外金融機構) 。台資企業集團成員間辦理借款和放款業務,必須簽訂書面借放款合同;利率與期限可由雙方議定,但須滿足稅務監管要求,並在借放款合同中予以明確。
(係指特別納稅調整中之資本弱化管理。集團間約定的借款利率不應過高)

第二十四條 台資企業集團總部所指定的區內成員企業應在主辦業務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雙向借款一般存款帳戶,專門用於辦理跨境借款與放款項下的資金收付,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專款專用) 區內企業通過該帳戶借入資金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於昆山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

第二十五條 人民幣雙向借款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跨境人民幣借款與放款收付軋差餘額管理,該帳戶的日末餘額不得高於該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不受外債額度限制)

若大陸端承辦機關,對台商透過第三地投資如何認定為台資企業,可參照〝商務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公告2013年第12號 公佈《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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