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摘錄
資料更新時間:2013/09/30 1、自2013年10月1日起三年內試行。並經大陸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採〝負面表列〞管理,除了清單上另有規定外,均加以開放;相關部門角色由事前審核轉為備案,事中、事後加以監管。 2、自貿試驗區將按照〝一線徹底放開,二線高效管住〞的原則,允許企業貨物〝先入區、再申報〞。符合國際慣例的貨物均暢通無阻,不存在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3、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讓實驗區境內、外投資手續與借款成本,均有望大幅降低。在試驗區內,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等。 4、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5、目前已頒佈七項涉稅政策;一、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時間內分期交納所得稅,簡稱為“非貨幣形資產投資政策”。二、對試驗區的企業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經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所得稅納稅的政策,也簡稱為“股權激勵政策”。三、將在試驗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範圍;四、對試驗區內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專案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的空載在25噸以上的給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政策;五、對設立在試驗區內的生產企業加工的貨物,根據企業的申請,試行對內銷貨物,按照對應的關稅政策,簡稱為“選擇性徵稅政策”;六、在現行的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的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的服務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以免稅的政策除外。七、完善起運港退稅的政策。 6、有關於試驗區內的變革,目前多為綱要,相關實行細則仍須待進一步公布。
二、航運服務領域
三、商貿服務領域
四、專業服務領域
五、文化服務領域
六、社會服務領域
注:以上各項開放措施只適用於註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