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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大陸所得稅法規定,居住滿五年境外所得課稅之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4/02/27
關鍵字:大陸所得稅法、境外所得、台幹薪資、個人所得稅法、居民納稅義務人、大陸台幹、境外所得〝申報〞

關於大陸所得稅法規定,居住滿五年境外所得課稅之規定。

常有人問?依照大陸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常駐大陸的台幹,其台灣的薪資、分紅及資產,難道在大陸都要繳稅嗎?

既然,提問者都很清楚,這是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那我們就必須遵照大陸的稅法精神與兩岸實際環境,來看此問題。

壹、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貳、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與「居住時間」相關的部分有: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稅法上的分別:區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以下稱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按照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大陸個人為全球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以下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按照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區分標準:

住所的界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

1、戶籍:是指擁有中國戶口。

2、經濟利益標準:一般考慮主要經營活動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就業或投資)

3、習慣性居住: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是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一個納稅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所要回到的地方。譬如,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符合習慣性居住地。

敏感的政治定義:若以大陸官方觀點,納稅居民除了大陸公民以外,尚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同胞和在外華僑,以及在大陸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

肆、常駐大陸台幹滿五年的境外所得〝申報〞。

稅法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條件為,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且返台休假一次不超過30日、總計不超過90日,即符合居住滿一年;若居住滿五年的個人(未要求連續滿五年),自第六年起,依所得稅法即應當申報境外所得。同時,就法條內容來看,居住滿五年的個人,刻意臨時離境超過30日,對是否已滿五年…無關,滿五年之後,第六年是否仍〝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也與〝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關。也就是說,若因為現實情況改變,在中國居住滿五年之後,工作環境或居住型態改變為短期停留,自第六年,仍然需申報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

伍、綜上來看,台胞在大陸居住滿五年,當地稅務機關很容易從工作機關的所得稅繳納紀錄、海關出入境紀錄查知個人在大陸的停留時間,但是,大陸的稅務機關,是否有辦法查知此人在海外的所得?短漏報如何稽查?考量目前兩岸政治現狀、執行難度、稅務資訊交換等,就以最容易稽查的「遺產稅」為例;近年知名台商身故,大陸稅務機關是否得從台灣新聞報章所刊載的遺產稅課稅金額,來推定身故前在大陸申報的境外所得有短漏報追繳罰金?若是這部分在實務上都未曾發生,對於申報境外所得導致課稅一事,應當是多慮了。

所得定義: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專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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