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的關鍵問題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資訊不對稱>/span>,對稅務機關而言,很難瞭解跨國公司的全球價值鏈,對納稅人而言,準備不同國家的轉讓定價文檔,也增加了企業遵從成本。對此,我們認同OECD的判斷和宣導,鼓勵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除按我國稅法規定即時準備本企業相關資料外,還應主動加強與母公司和稅務機關的溝通,提供全球集團組織架構、經濟活動、利潤分配和各國繳稅的相關資訊,促進稅企的信任和合作。
重新審視數字經濟下的來源地徵稅權
資訊技術的發展使得跨國公司可以不需要在一國設立實體或實質性出現,通過互聯網就可以提供數位服務或產品並取得跨國所得,對傳統來源地原則的應用和稅權劃分提出挑戰。我們在實踐中已經遇到各種設計、諮詢、技術服務等通過網路、遠端監控等方式提供,因難以判定構成非居民常設機構,原有的來源地徵稅權已無法實現。我們認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要引入新的概念,避免數字經濟下的徵稅權在來源地和居民地的配置失去公平,企業也要高度重視以上問題給自身遵從帶來的稅收風險。
關注安全港規則(註)在轉讓定價中的運用
BEPS報告提倡各國以合作來解決全球避稅的問題,但也不否認各國仍然可能採取更為嚴厲的單邊舉措以防止利潤的轉移。我們注意到印度政府去年發佈的安全港規則,該規則對13類跨國關聯交易安全港的具體量化標準進行了明確。江蘇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跨國關聯交易,我們不否認中印兩國之間的差異性,但更應肯定兩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相似性,我們現在雖然沒有相應的安全港立法,但我們在跨國關聯交易風險監控時,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安全港標準亦作為重要的參考,希望企業有更多的全球視野加以統籌和認識。
企業應加強稅務治理和內部控制
BEPS報告提出企業應將稅務治理和納稅遵從作為企業治理和更大範圍內風險管理系統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內部控制是企業防範轉讓定價風險的首要環節,跨國公司應遵從其經營活動所在地的稅法和各項規定,董事會應制定並執行稅務風險管理策略,特別是涉及跨國交易、關聯交易方面。我們高度重視並正在採取措施對企業關聯交易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希望企業予以關注和配合。
二、跨國稅源風險點提示
根據近年來發現並應對的典型風險,我們提醒企業對以下情況予以關注並做出合規處理:
1.搭建離岸架構,規避稅收管轄權
境內企業在避稅地設立多層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購境內企業股權,使集團控股公司或上市主體成為境外註冊企業,但該企業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方面的實際管理控制仍在境內。由於境外控股(上市)公司往往設立在避稅地或對境外所得不徵稅的地區,出現企業既不在註冊地繳稅、也不在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繳稅的雙重不徵稅現象。
根據我國稅法,雖然境外註冊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的企業,應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納入我國稅收管轄範疇。企業應避免刻意籌畫,對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應主動申請居民身份認定,避免事後調整的風險。
2.利用跨境投融資侵蝕稅基
境內企業貸款後轉投給境外關聯企業,使原本應由境外公司承擔的借款成本轉移到境內企業;境內企業將相當於稅後利潤部分的資金存入境內金融機構,以“內保外貸”的形式將境內企業資金凍結,作為境外關聯公司取得貸款的擔保,利潤變相轉至境外公司。此類安排使境內企業既沒有取得擔保費、也沒有向境外關聯方收取貸款利息,還要列支銀行業務手續費,多重侵蝕了境內企業所得稅稅基,同時因金融工具本身掩蓋了利潤分配的實質,進一步規避了股息預提稅。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從企業資金來源、流出途徑、使用目的等方面,結合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分析企業跨境投融資實質並做出相應調整,抵消企業籌畫帶來的好處。
3.無償向境外輸出無形資產,侵蝕境內企業利潤
“走出去”企業在資金輸出的同時,技術輸出也日益普遍,但在向境外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提供商譽、商標、專有技術和客戶清單等無形資產時,沒有收取相關使用費,存在無償提供的現象,減少了境內企業應稅所得,損害了我國稅收利益。
“走出去”企業應對跨境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問題予以足夠關注和重視,向境外輸出無形資產時應收取無形資產使用費,體現境內企業收入和我國稅收利益。
4.境外投資企業不申報、少申報境外所得
有些企業在境外投資已有相當規模和時間,但鮮有境外經營所得申報和相關利潤分配;還有企業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從事非積極經營活動(如投資、融資等)或轉口貿易,對避稅地企業的利潤不向境內股東分配或很少分配,也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申報附表12-8《對外投資情況表》。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就來源於境外的營業利潤、股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申報抵免;凡持有外國(地區)企業股份的中國居民企業,應主動申報《對外投資情況表》,進行境外稅收抵免或免於徵稅說明,避免被稅務機關事後調查調整。
5.職能定位、經濟實質與利潤水準不相匹配
跨國公司在供應鏈整合與升級中,對管理與決策、生產與貿易、研發與技術等要素在集團內跨地區重組,但當企業職能發生變化時,未從經濟實質角度對職能和風險承擔者的利潤水準重新定位,導致企業職能定位、經濟實質與利潤水準不相匹配或者沒有獲得相應補償。譬如有的企業增加了研發職能,成為跨國公司區域研發中心,但利潤水準沒有發生變化或者變化程度與其職能承擔不匹配;有的企業剝離了銷售職能、研發職能,形成的無形資產隨之轉移,但沒有得到相應補償。
對於職能承擔、經濟實質與利潤表現不相符的企業,稅務機關將採用風險提醒、專項詢問等方式,引導企業自行遵從,對避稅嚴重的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
6.以關聯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
跨國公司集團內勞務服務日益頻繁,與此同時虛列勞務費用、不合理分攤勞務費用、將徵稅專案混淆為不予徵稅專案等情況不斷湧現。如,以支援費、諮詢費、服務費等名目繁多的支付項目重複收費;本應由母公司承擔的股東費用或集團其他公司承擔的費用,被分攤到境內子公司;將特許權使用費轉為境外技術服務費,徵稅專案變為不予徵稅項目等。上述做法既增加境內企業稅前扣除,侵蝕居民企業所得稅稅基,又避開了非居民企業預提稅。
稅務機關日益重視對關聯勞務專案的審查,瞭解勞務提供方和接受方實際發生明細,並可借助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手段,審查境外勞務的真實性、收費的合理性。企業應合理界定境外勞務的發生,避免被稅務機關調查和啟動國際征管協作手段。
7.通過抵消交易,降低企業集團整體稅負
刻意抵消是關聯企業有目的包含在關聯交易條款中的安排。當一個企業向其關聯企業提供的利益被該關聯企業提供的其他利益補償時,就產生了抵消交易。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抵消交易是購銷交易與費用支付間的抵消,其稅收影響往往體現在非居民預提稅的規避,降低了集團整體稅負。
對關聯企業間的抵消業務,稅收機關將按獨立交易原則還原處理,取消“抵消交易”導致的稅收影響。建議企業不要通過抵消交易進行籌畫安排。
8.以不合理價格收購境外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跨國集團總部在第三國設立資產淨值低、職能簡單的關聯公司,境內企業再向集團公司高價收購該境外關聯公司,變相將境內企業未分配利潤轉移到集團總部。上述做法使得外方投資者間接收回境內企業的留存收益,規避了股息預提所得稅。
稅務機關對企業通過不合理商業安排規避我國稅收的情況,將根據經濟實質重新定性,對不合理的收購行為和收購價格作出調整,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9.提供關聯研發服務,未體現相應收益或回報
跨國集團以其避稅地子公司的名義建立研發專案,然後將研發專案發包給境內關聯公司進行開發,並通過較低的成本加成率確定研發服務回報。提供研發服務的企業在使用該技術時,仍需向避稅地子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既沒有無形資產經濟所有權的考慮,也沒有因提供研發服務而使企業利潤水準有所提高。
稅務機關將重點考察境內公司研發人員的構成、研發投入、研發成果及其在集團內的使用情況等,以評估境內研發活動是否獲得合理回報、對外支付特許權費用是否適當,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安排作出納稅調整。
10.承擔“隱性”成本使集團受益,而未得到相應補償
有些集團出於整體策略考慮,會將一些交易捆綁起來形成組合,通過平價甚至是虧損銷售一些產品,來創造對另外一些產品或服務的需求,以此達到集團總體獲利。實踐中,有些境內子公司長期進行虧損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為集團承擔了隱形成本而沒有得到相應補償。
稅務機關將從獨立企業的角度來審查境內子公司的經營和利潤情況,對參與組合交易策略、承擔集團隱形成本而連續虧損的,將主張合理的利潤補償,作出納稅調整。
11.設立避稅地殼公司或離岸帳戶進行避稅交易
有些企業在避稅地、離岸金融中心設立殼公司或離岸帳戶,滿足所在國(地區)法律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再通過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提供商標使用、專利技術等特許權使用,通過這一途徑將利潤轉至低稅負地區,達到避稅目的。
稅務機關會重點關注與避稅地、離岸金融中心交易專案的真實性、合理性。目前中國已經與包括BVI等9個避稅地國家或地區簽訂了情報切換式通訊協定,在調查與避稅地企業交易真實性、合理性時,將啟動情報交換調查程式,對經營實質和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核實,對濫用稅收優惠、稅收協定、公司組織形式等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行為,將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應對。
12.利用籌建期獲取資本性收益不申報
有些外資企業利用籌建期開展資本性活動,獲取收益但不申報。如,籌建期企業已結匯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申報;籌建期企業已結匯資金轉變用途,向關聯企業提供無息貸款或其他無償使用;籌建期企業已結匯資金購置土地和廠房後,轉變用途用於出租取得收入不申報;籌建期企業囤積資金獲取匯率收益,清算時未正確申報;籌建期企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不申報等。
稅務機關已將籌建期外資企業納入專項管理範疇,並與外管部門建立了聯動機制,通過銀行帳戶追蹤結匯資金流向,形成對籌建期內企業資本性收益協抓共管的格局。建議企業主動申報籌建期資本性收益。
13.通過三方合同規避非居民納稅義務
境外公司中標境內項目後,聯合境內子公司共同與發包方簽訂三方合同,合同往往約定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主要勞務,少部分勞務由境內子公司提供,形式上看合同履行基本不涉及非居民常設機構。但事實上,境外公司仍會派員來華提供服務。三方合同在形式上將境外公司源于境內的應稅收入轉化為境外不徵稅收入,規避了納稅義務。
稅務機關將確認合同的真實履行情況,核查境外公司實際在境內提供服務的收支情況,根據事實而不是合同形式做出稅務調整。
三、2014-2015年度稅務機關的風險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跨國稅源風險,我們將整合管理資源、專注重點企業和專案、運用多種手段開展綜合應對。同時在國際征管框架下,努力構建與境外集團公司的高層溝通機制,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加強與境外稅務機關的合作,用好國際稅收征管協作手段;暢通與會計、稅務仲介機構的溝通合作,發揮仲介在涉稅執業中的積極作用。
1.依託資料倉庫,開展風險篩查
全省國稅征管資料平臺已經建立,有效整合了系統內外資訊,包括各稅種申報資訊、外部商業資料庫以及海關、商務、工商等多部門協力廠商資訊,打造了資料集市。我們將充分依託資料集市,運用資料倉庫技術,科學設置風險特徵指標,從風險發生類型和風險表現形式等角度設定幾大類、若干小類的風險識別特徵指標,開展跨國稅源風險的全面篩查,測算企業潛在稅款流失偏離額(度),定位重點應對目標。
2.建立風險區分框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
在資料倉庫風險篩查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結合企業關聯交易內控情況、同期資料準備品質、與稅務機關溝通意識、與海外母公司資訊透明度等多方面體現的遵從意願,確定企業風險等級。對列入高風險等級的企業,我們將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包括向企業海內外的集團總部通告。在此,我們希望企業管理層予以關注,加強對跨國交易稅收風險的內部控制,降低風險等級,不斷改善和提高自我遵從能力。
3.從關聯交易申報入手,建立一體化管理機制
按照總局“管理、服務、調查”三位一體的要求,在關聯交易申報後,我們會結合資料倉庫風險篩查、企業風險等級評定,有重點、有選擇地開展申報審核、同期資料抽查、關聯交易內控測試、企業職能與利潤監控、預約定價審核、反避稅調查等工作,通過一體化、漸進式的管理機制,將管理資源集中到少數遵從意願低、稅收風險大的企業,體現管理質效。
4.提升反避稅調查層級,加大反避稅管理力度
為提升反避稅調查層級和力度,2014年起我們在省局層面成立反避稅調查專職機構,負責全省反避稅調查和預約定價管理,集中全省專業資源,加大在轉讓定價調查、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關聯勞務、利用無形資產或金融工具轉移利潤、一般反避稅等領域的管理力度,提升反避稅工作專業水準。
5.充分利用國際征管協作手段,強化跨境稅源監管
2009年G20峰會後,各國聯合開展打擊惡意稅收籌畫和雙重不徵稅的意識與實踐進一步增強。當前我國已對外簽定了99個稅收協定(安排),並與9個避稅港和離岸金融中心簽署了情報交換協定,在國際反避稅聯合中心派駐專人開展工作, 2013年我國正式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我們將充分運用避稅港情報交換、國際反避稅聯合中心、同期檢查、授權代表訪問等國際征管協作手段,強化跨境稅源監管。
6.引入高層溝通機制,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
在國際征管框架下,面對中國的外資企業多為職能有限的工廠,沒有決策權、定價權,掌握集團價值鏈資訊十分有限這一現狀,我們將轉變思路,在轉讓定價、預約定價、一般反避稅調查中,積極與外資企業的海外總部建立溝通管道,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在立足全球價值鏈的基礎上,定位中國子公司的職能和利潤貢獻,維護和爭取我國應有的跨國稅收權益份額。
7.做好與仲介的溝通,發揮仲介的積極作用
會計和稅務仲介機構在跨國公司內部控制、稅收籌畫、關聯交易申報、同期資料準備、反避稅調查代理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作為專業機構,仲介一般既有較強的業務技能,但激進的稅收籌畫也往往出自仲介。為此,我們會加大與仲介機構的溝通,明確稅務機關在跨國稅源監管方面的要求、觀點和立場,宣導仲介機構發揮專業技能,幫助企業合規履行遵從義務,對惡意籌畫的仲介將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8.加強政府部門合作,建立協稅網路
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正在不斷加強,我們已與外管、海關、商務等部門建立了定期資訊互換機制,通過外部資訊的收集、比對、分析,大大增加了我們發現潛在涉稅風險的能力;進一步,對在管理中發現的疑點企業和專案,如對外投資、對外支付、關聯關係、資金流向等,我們還可通過相關部門進一步核查確認,形成立體協稅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