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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新頒佈個人股權交易所得稅管理辦法



資料更新時間:2014/12/19


1、發佈日期與生效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12月7日發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適用對象:不限內、外資企業。凡自然人股東(簡稱個人)將投資于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含境外法人),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適用稅率:稅率20%。
4、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類似台灣的證所稅IPO條款);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5、由買方繳稅。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6、股權轉讓收入的認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排除: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公司帳上虧損股權轉讓要課稅嗎?當然要!課稅基準是公司淨值。
*股權〝實際〞轉讓金額與申報稅務機關的交易金額可以不同!!
*延伸閱讀:大陸企業股權變更涉稅問題。
*坊間常認為以自然人赴大陸投資稅賦成本低,依此新辦法,個人股權轉讓稅率較法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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