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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商務部新頒外國投資法(徵求意見稿)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20

摘錄內容重點如下:

1、新法將取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可消除目前外資三法中與《公司法》衝突與重複的情形。例如:《公司法》已取消驗資,但是外資企業在資本金動用規定中仍須提交驗資報告、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對企業決議事項的規定等。

2、增訂【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由「投資人」於投資前提出。投資人針對〝外國投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者可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由國務院主動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3、建立和完善外國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企業應在投資實施前或外國投資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提交變更報告,這與以往差異不大。此次新增:
【投資資訊年度報告】:外國投資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資訊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基本資訊,包括名稱、住所、註冊地、實際控制人、組織形式、主營業務、連絡人及聯繫方式;
(二)外國投資基本資訊,包括投資金額、投資來源地、投資領域、投資區域、投資時間、投資方式、出資比例和方式,獲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的情況;
(三)外國投資企業基本資訊,包括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註冊地、股權結構、投資金額、註冊資本、實際控制人、組織形式、經營範圍、連絡人及聯繫方式;
(四)上一年度外國投資企業經營狀況資訊,包括行業領域、主要產品或服務、進出口、用工情況、納稅、研發等;
(五)上一年度外國投資企業財務會計資訊,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
(六)上一年度外國投資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及其關聯方開展的投資和進出口貿易情況等;
(七)上一年度外國投資企業在境內外涉及的重大訴訟、行政覆議、行政或刑事處罰以及依照本法第八章【投訴協調處理】提起的投訴等有關情況;

4、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定義。對於外國投資者,除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5、調整【准入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廢除了外資三法的逐案審批制度,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准入許可,審查對象改以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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