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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新般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嚴打海外避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26

1、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尚未結案處理的避稅安排適用本辦法。
2、新法囊括《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專章。
3、新法規定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避稅嫌疑的,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後,報稅務總局申請立案,而稅務總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進行審核。由此可知此法對〝一般企業〞影響不大,需觀察此法頒佈施行後所相應頒佈作業規定或實施辦法。畢竟一般的避稅案件,以地方稅務機關或上一級能裁定的案件對企業影響層面廣。
4、大陸早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中已將海外機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納入稅法中,相較於國內所得稅法修正案43條之4仍待立院審議通過,此部分在大陸操作的稅務風險較高。

離岸天堂不再?中國嚴打海外避稅
作者 陳益刊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時間 : 2015-01-23 05:51

有著反避稅兜底之稱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2月1日起施行。這是落實高層指示,開展打擊國際逃避稅採取的一項有力措施。

在全球大多數政府聯合掀起的打擊跨國企業避稅浪潮下,已經踏上“走出去”戰略的中國也祭出重拳。 《第一財經日報》注意到,2月1日起,有著反避稅“兜底”之稱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將正式施行。國稅總局稱,這是落實高層指示,開展“打擊國際逃避稅”採取的一項有力措施。

這將讓中國稅務機關在打擊跨國企業避稅行動上堅決主動,也讓希望進入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避稅天堂”的企業知道,“天堂”已然不再。

追討稅金8年增百倍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過去數十年中,部分跨國企業利用各國間稅務漏洞或稅法差異進行稅收籌畫,將大部分利潤轉移到低稅地、避稅地,從而大幅降低其總體稅負。這其中的非法避稅行為曾讓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政府頗感頭疼。

金融危機之後,財稅收入總體減少的背景下,打擊非法避稅更是變成了影響一些國家“錢袋子”的頭等大事。

2013年,G20(二十國集團)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倡議啟動了應對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的行動計畫,這是包括中國在內的44個國家向跨國企業避稅行為正式宣戰,一場國際反避稅大行動就此展開。

這場打擊國際逃避稅的“聯合戰役”也得到中央高層的直接關注。

2014年11月16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澳大利亞布里斯班舉行的G20峰會上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這是我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國際重大政治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重要意見。

中國之所以如此重視反避稅,是因為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外國直接投資引進國之一,中國深受避稅之害。中國國稅總局資料顯示,2005年中國反避稅對稅收增收貢獻為4.6億元,而2013年這一數字達到了468.6億元,累計增幅達100倍。

由於中國是最受國際投資關注的投資目的國之一,打擊國際避逃稅,首先是針對跨國企業在華逃避稅,防止它們將應納稅款“暗度陳倉”。

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加大力度打擊“引進來”的企業的非法逃稅,其中最讓官方引以為豪的案例就是追討一家知名跨國企業稅金的案例。

2012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歷經3年多的調查和艱苦談判,讓該跨國企業最終向中國子公司補稅及利息共計8.4億元。而且未來每年將為中國增加稅收1億多元。
其避稅手法近期被官方媒體披露:上述跨國公司的中國子公司以供研發服務和技術支援的特許經營費用為由,將半數以上的利潤轉移給母公司,從而造成中國子公司常年虧損。

儘管官方媒體以M公司來不點名地披露案情,但從公司的相關資訊來看,媒體和業內人士均認為M公司可能就是微軟。

企業境外關聯避稅手法
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反避稅行動也瞄向了中國“走出去”的企業。

就在2014年9月,中國國稅總局發文要求各地開展一次摸底排查,對象是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尤其是針對向避稅地等低稅國家和地區的支付。

國稅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近日表示,此次排查發現了很多問題。

例如,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很多中國企業通過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將在國內培育起來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到避稅地,再向中國國內企業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正常情況下,針對中國培育起來的無形資產應該由國外企業向中國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種本末倒置的安排使中國本土公司不但無法收取費用,反而向外支付費用,兩種效應疊加造成稅收嚴重流失。

安永大中華區國際稅務主管合夥人蔡偉年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受控外國企業將是稅務機關下一個加強管控的物件。

所謂受控外國企業,是中國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於中國所得稅稅率水準50%的國家(地區),並非出於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受控外國企業,造成國內稅收嚴重流失。

蔡偉年稱,這些年受控外國企業越來越多,隨著未來幾年中國海外企業經營情況改善,其將海外利潤放在受控外國企業,將造成中國稅收嚴重流失。

王曉悅表示,未來兩年中國反避稅會有一系列緊鑼密鼓的計畫。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所明確的。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註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註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海外所得如何徵稅
在業內人士看來,全力打擊國際逃避稅除了企業也包含對個人收入徵稅的規範。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就強調,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在去年底公開表示,要加強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近期,有媒體報導稱,已經有地方政府召集轄區內最大的150家企業的高管開會,討論其駐外員工在中國交稅的義務。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正在徵求公眾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裡明確,納稅人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稅諮詢高級合夥人、GTS稅務顧問蔣重陽對本報表示,上述徵求意見稿裡提出“關聯方”概念,而現行法律則是“關聯企業”。“關聯方概念包括關聯企業也包括關聯個人。稅收征管法是程式法,引入關聯方概念,意味著未來個人也將成為反避稅對象。”

另外,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還新建了納稅人識別號。“這意味著如果個人是重點稅源,那個人財產也可能要向稅務局申報,當然一般人可能不用申報,但這意味著富豪榜的老闆未來可能被要求向稅務機關申報財產。這些都是潛在措施,對富人徵稅力度可能加強。”但蔣重陽對本報記者表示,中國可以對個人境外收入徵稅,但公民是否嚴格按照要求去做是另外一回事。

他表示,隨著“走出去”的推進,這也讓稅務機關迫切需要管好個人的境外收入納稅問題,有時候個人向一些稅務機關報告境外收入,稅務機關也不知道該由誰來負責、納稅系統如何處理等。

“最近一個客戶對我說,公司一名派駐德國的中國員工對其境外收入徵收個稅不滿。中國對境外收入免扣標準都是4800元,按其個人的說法自己的收入在當地生活剛好,根本無法剩下錢回來繳稅。而按德國稅法,該員工的納稅額遠遠少於中國。”蔣重陽稱。

他認為,目前中國對境外收入免扣額度是一致的,但考慮到當地生活水準,不同區域理應有不同標準,比如,歐洲免扣額可適當提高,而在非洲可以適當降低。

蔡偉年表示,中國應該學習美國對國民境外收入個稅徵收體系,包括美國稅務機關可以掌握居民海外收入帳號和完善的申報納稅服務。

(編輯:李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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