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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新頒佈稅收徵收管理法(徵求意見稿)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30

此次修訂可觀察幾點:
1、法條位階:明確規定根據中國憲法所制訂,並經人大及人大常委所授權,取得較高的法律位階。
2、明確律定所有有關稅收的開徵、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此呼應前段期間大陸國務院要求各地方不得為招商而私下給予稅收優惠條件。
3、將由國家統一制訂「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自然人納稅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登錄其納稅人 識別號。
﹡納稅人簽訂合同、協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於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帳戶持有人的帳戶、帳號、投資收益以及帳戶的利息總額、期末餘額等資訊。對帳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訊。
4、網路交易的稅務稽徵: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資訊或者電子連結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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