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0/08/04
1、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2月3日頒佈《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此法接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做進一步規範,並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
2、頒佈《公告》的目的在於防杜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公告所稱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以下稱中國應稅財產)。
3、《公告》延續反避稅的精神,對境外企業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做了進一步規範;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以上這些都將以往侷限於設立避稅港公司,擴及到註冊在其他國家的實體公司適用。
4、對境外集團企業調整股權架構適用免稅情形做了明確規範;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係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依條文看來,換股的對象除境外控股公司外,也包含境內企業海外子公司股權。
5、本公告自2015年2月3日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佈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附件下載: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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