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自六月一日起開放外資企業資本金可以意願結匯
資料更新時間:2015/04/09
1、此次規定對於外資企業以外幣出資且尚未全部結匯的企業終於能解套。 2、新法開放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可採「意願結匯」與「支付結匯制」(現行作法)兩種方案自選。若採「意願結匯」者需在銀行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用於存放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帳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延伸閱讀:「支付結匯制」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為100%。也就是說,採意願結匯的企業可將資本金帳戶內的到位資金〝一次全數〞結匯。需注意:規定中對於申請一次性將全部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全部人民幣資金進行支付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不能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不得為其辦理結匯、支付。 4、賦予銀行審核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中經外匯局辦理貨幣出資權益確認(或經銀行辦理貨幣出資入帳登記)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銀行應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對外支付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留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年備查。 5、放寬備用金上限。以往是20萬人民幣或到位資本金的20%。新規定中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實性證明材料。單一企業每月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 6、放寬境內股權投資作業〝手續〞(外匯作業面)。資本金仍未開放境內股權投資。限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方能進行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再投資規定限制: 境內再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記錄; (4)再投資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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