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5/07/08
我司上海與蘇州服務據點均經當地財政局評鑑為推薦機構。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佈命令針對地方稅務機關幹部,透過〝強制、指定〞或〝安插配偶、子女〞在中价機構上班的情形做出要求:
1、稅務人員嚴禁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仲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註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仲介機構就業;
2、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仲介服務(暗示透過某某事務所辦);
3、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仲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
4、稅務機關領導幹部副處級以上應在每年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欄中,按要求填報;
5、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仲介活動,應該回避;
6、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涉稅仲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仲介營利性活動;
7、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由一把手負責,對本單位的相關情況開展自查。上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單位的自查情況進行抽查,自查與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仲介經營活動的通知
稅總發〔2015〕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涉稅仲介服務作為納稅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前還存在個別稅務機關、少數稅務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參與涉稅仲介經營牟取利益,少數涉稅仲介通過利益輸送拉攏稅務人員、利用關係違規干預稅收執法的問題,損害了稅務機關形象,擾亂了稅收正常秩序。為落實稅務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涉稅仲介監管的主體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仲介服務監管的要求,《公務員法》和《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現就禁止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仲介經營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人員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仲介,在涉稅仲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註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仲介機構就業;
(二)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仲介服務;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仲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
(四)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仲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
(五)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仲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稅務機關領導幹部落實三項制度
(一)報告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在每年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欄中,按要求填報從事涉稅仲介經營活動的情況;
(二)回避制度。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仲介活動,應該回避,經勸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依規進行處理;
(三)職後從業限制制度。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涉稅仲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仲介營利性活動。
三、稅務機關應切實履行如下職責
(一)在舉報、信訪或檢查中發現稅務人員或上級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處理。各單位負責同志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追究領導責任;
(二)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國稅發〔1999〕48號)要求開展清查工作,發現不符合脫鉤改制要求的稅務師事務所,堅決予以撤銷並同時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涉稅仲介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建立信用考評機制,引導涉稅仲介機構健康發展。嚴查違規干預稅收執法行為,規範稅務人員同涉稅仲介機構的關係。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精神,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涉稅仲介監管的主體責任。明確工作重點和整頓清理目標,研究制定本地區本單位具體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徹底斬斷稅務機關和人員與涉稅仲介的利益鏈條。
(二)內外並重強化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紀檢監察和註冊稅務師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監管機制,認真受理並及時核查納稅人及其他人員舉報的問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執紀問責。
(三)接本通知後,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由一把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成立清理小組對本單位的相關情況開展自查。上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單位的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自查與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稅務機關應於8月15日前將本地區清理的情況以正式檔報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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