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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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OIU、境外保險。 |
- 大陸保監會發佈規定;加強管制境外保險商品未經許可在大陸境內銷售的行為。
- 早在今年二月,大陸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已針對銀聯卡支付境外保險類商品實施單筆5000美元(人民幣30000元)上限的限制。
- 此項管制對國內有意推動OIU業務應該會有影響。
【獨家】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
第一財經 金融 楊倩雯2016-05-23 15:14
今日,本報從權威渠道瞭解到,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針對部分境外保險機構為爭搶境內客戶、變相違規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要求各保監局高度重視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工作,切實履行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職責,有效維護境內保險、金融和經濟秩序。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加強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46號)
各保監局:
近年來,在我會高壓打擊和強力監管下,境外保險機構到境內非法銷售地下保單的情況有所收斂。但是隨著中國對外開放日益擴大,與世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經貿聯繫日益緊密,導致境內居民對外交流日益頻繁,境外購買保險的數量快速增加。部分境外保險機構為爭搶境內客戶,變相違規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有所抬頭,引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為規範境內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境內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要充分認識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的危害,既擾亂境內保險市場競爭、干擾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造成境內消費者被誤導和權益維護成本高,又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轉移和藏匿財產等違法犯罪問題。要高度重視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工作,切實履行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職責,有效維護境內保險、金融和經濟秩序。
二、對於境內咨詢、理財、保險中介等機構或個人收受境外機構利益,在境內以產品說明會、理財高峰會、理財知識講座等名義宣傳、推介境外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的行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險產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為,構成為促成交易而開展宣傳、招徠的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各保監局應依法予以查實、取締和處罰。
三、各保監局在嚴厲打擊以境內簽單、境內承保方式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同時,應高度關注通過「境內介紹、境外簽單、境外承保」方式變相到境內非法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通過廣開舉報渠道、開展調查檢查、強化輿情監測、依法從重從嚴處罰等方式,加強轄區市場監測、調查和監管。
四、對於保險營銷員、保險中介機構或保險公司存在組織或協助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的,應依法採取納入保險從業人員黑名單,給予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五、對於境內咨詢、理財、保險中介等機構或個人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各保監局在依法處罰上述相關機構或個人的同時,應進一步查清、查實這類機構和個人接受境外保險機構以各類名義支付的報酬和利益往來情況。
六、各保監局應將查處機構或個人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以及其收取境外保險機構報酬和利益往來的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保監會匯總相關信息後,將對境外保險機構構成事實上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非法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和事實進行認定,並通過相關渠道對境外保險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七、各保監局應隨時將查處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困難報告保監會,保監會將及時組織研究和協調,共同有效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
八、各保監局應將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相關案例及時向行業內部通報,並通過主流媒體、網站等宣傳渠道進行披露,形成對從事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個人和機構的有效震懾。
九、各保監局應積極通過當地媒體、社團、學者等加強對當地消費者的引導,及時開展投保境外保險產品的風險提示,引導消費者理性看待境外保險產品,客觀分析投保境外保險產品的利弊,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十、各保監局在開展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工作時,應積極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彙報,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支持,協調地方公安、工商、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綜合治理和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
中國保監會
2016 年 5 月 11 日
編輯:於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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