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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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OBU、佣金。 |
大陸公司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勞務費用
大陸公司向境外支付權利金、商標使用費等勞務費用,或以往台商透過成立關聯方公司OBU向大陸子公司收取相關費用等操作模式在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16號公告頒布後增添了困難;需要具備的除了以往的交易合同外,還需要檢附具體事證、經營活動供查核。
- 所謂關聯方並不一定專指境外公司(避稅港)國內公司也可能是關聯方。
- 公告中規定大陸公司若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時,應準備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定,以及相關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4.取消審批。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屬企業經營行為,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後支付。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企業限期提供相關資料以備檢查。
- 向境外支付勞務費用時,須代扣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轉讓定價問題公告如下:
- 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 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定,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備案。
- 三、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 四、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 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 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 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協力廠商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 業雖由於附屬於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並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 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 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 六、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 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 八、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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