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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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國大陸稅務居民、30日休假、30日返台、非居民金融帳戶、全球稅、CRS。 |
大陸自去年底公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後,媒體多關注在〝查稅〞與中國〝稅務居民〞議題,也因此又聽到很多大陸台商計算在大陸停留時間。我認為沒必要;聽到的算法大多不對、若是搬法條出來看誰也閃不過。
至於依照法規的天數到底怎麼算、是怎麼規定的,可以看看以下條文;〝我認為〞若依照條文走,大多數的外籍在中國工作人士〝已經〞符合中國稅務居民,若是要查稅,只要以現有法規嚴格執行即可,沒必要搞什麼非居民金融帳戶調查(還信息交換)。
先看大陸所得稅法關於此部分條文;*斜體字都是法條原文。
1.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全球所得課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僅中國境內所得納稅)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居住天數〞的認定: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不是日曆天)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因休假、出差、旅遊等因素自中國離境之天數累計未達90日時,則不在中國之天數不得扣除。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這是在補充第一條後段)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需經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僅就中國境內所得申報);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法條就理解;即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境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需≧30)or 多次不超過90日(需≧90)且未經主管機關批准(註)之個人必須在大陸就其個人全球所得申報。
註:實務上較少稅務機關要求,多以滿五年為準。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不是日曆天)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住時間滿五年者,自第六年後的任一年度,於中國居住少於90天,始中斷其中國居民之納稅身份,並重新計算是否居住滿五年的條件。
嚴謹的解釋:第二條所謂〝經濟利益標準〞:一般以考慮主要經營活動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認定。即所謂就業或投資所在地;若依此標準,大陸台幹或赴大陸投資者即此標準;那就是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應就其境內、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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