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大陸新頒反洗錢規定,將影響台商檯面下資金劃轉



資料更新時間:2017/06/01
關鍵字:反洗錢、大額交易、跨境匯款、大陸境內劃轉。
  1. 大陸人民銀行在今年一月初頒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自7月1日實施。
  2. 此辦法針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所頒佈,未來正式上路後預期首先將衝擊目前常見的〝地下匯兌〞、〝台商換錢〞的不合規模式。至於會不會將款項移動的資料連線稅局…初期沒有納入規劃。
  3. 符合上述條件的資金轉帳金融機構一定會登記在系統,但是未必會調查;除非有疑似洗錢行為(合規的資金移動不需擔心)。當然,不合規的交易筆數多了之後、或是出事了之後,之前累積的這些資料就有用了。
  4. 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註:企業帳戶、離岸帳戶OBU等)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帳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帳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