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銀發〔2017〕1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含銀行卡,下同)和支付帳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帳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帳戶及資金採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為進一步提高對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成效,切實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及支付帳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瞭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帳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帳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路資訊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帳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於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帳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二、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準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資訊。
2.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瞭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資訊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帳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帳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二)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帳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帳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採取措施限制客戶或帳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係。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採取的後續控制措施,並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落實帳戶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的監管力度;在相關執法檢查中,將其作為重要檢查項目,並不斷創新檢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訪等檢查方法的運用,切實提升檢查能力和水準;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註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