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佈日期: 2017/06/02 匯發〔2017〕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加強銀行卡境外交易監測管理,維護銀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決定開展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採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集範圍
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提現和消費交易資訊,不含非銀行支付機構基於銀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銀行卡境外提現資訊採集範圍為境內銀行卡在境外金融機構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現交易。
(二)銀行卡境外消費資訊採集範圍為境內銀行卡在境外實體和網路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
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卡,是指境內發卡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發卡行)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各類銀行卡清算機構標識的銀行卡,包括但不限於借記卡、信用卡(貸記卡和准貸記卡)。
二、報送主體
發卡行應以法人(總部)為單位,匯總本行全部境內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後集中報送。
對於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不具備合併報送條件的發卡行,可以將本行的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分別報送。
三、報送時間
發卡行應於北京時間每日12:00前報送上日24小時內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遇節假日不順延。
銀行卡境外交易採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報送9月1日境外交易資訊。
四、報送管道
外匯局於2017年9月1日上線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銀行卡管理系統),通過資料介面方式或介面方式採集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
資料介面方式是指發卡行開發資料介面程式,使用外匯局消息傳輸系統(MTS),實現自身銀行卡系統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報送和接收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介面方式是指發卡行直接登錄銀行卡管理系統網頁,報送和接收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
具備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發卡行,原則上應使用介面方式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不具備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發卡行,可以選擇介面或介面任一方式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發卡行應通過網路專線接入外匯局外部機構接入網,實現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
五、報送要求
發卡行應按照外匯局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詳見附件1《銀行卡境外交易資料獲取規範》)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
(一)發卡行應確保報送資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因沖正、錯報等原因導致報送資訊有誤和漏報,發卡行應按照規定及時修改並補報正確資訊。
(二)發卡行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實行零報送制度。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發卡行,均應按要求報送資訊,未發生境外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六、發卡行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情況,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對於未按照規定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的發卡行,外匯局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和處罰措施。
七、為防範跨境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外匯局將通過銀行卡管理系統向各發卡行發送存在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資訊,資訊發送管道與各發卡行的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報送管道相同。發卡行接收資訊後,應加強對銀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監測管理,防止銀行卡成為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管道。
八、對於發卡行報送的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外匯局將依法保護持卡人資訊安全。
九、發卡行應及時完成本行銀行卡系統的技術調整,按照《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上線計畫時間表》(見附件2)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獲取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5〕44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做好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網路接入、MTS安裝和接入、介面程式開發、聯調測試、系統接入等準備工作。關於銀行卡管理系統的介面聯調、介面驗收、試運行接入等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各發卡行應於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調查表》(見附件3),各外匯分局匯總後於2017年6月14日前報送外匯局國際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匯分局應成立由業務和科技部門組成的銀行卡管理系統建設工作組,2017年6月5日前將工作組連絡人資訊報外匯局國際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匯分局應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職責負責組織轄內發卡行的銀行卡管理系統相關工作,並根據系統上線計畫時間安排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將轄內發卡行的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網路接入、MTS安裝和接入、聯調測試、系統驗收等工作進行均勻分配,制定轄內《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工作計畫表》(見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報外匯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實施過程中,各外匯分局應按計劃表時間要求收集並審核轄內發卡行相關申請表並報送外匯局科技司,督促和協調發卡行完成相關工作並定期上報外匯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實施。自2017年9月1日起,個人外幣現鈔存取資料中涉及銀行卡境外提取外幣現鈔資料(具體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獲取規範(1.1版)>的通知》 匯發〔2016〕22號)停止報送。
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