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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上海國地稅推行辦稅人員實名制



資料更新時間:2017/08/02
關鍵字:大陸投資、外商公司、上海公司、代辦設立上海公司、上海公司記帳稅務申報。
  1. 大陸上海市自八月一日起推行「辦稅人員實名登記制度」辦稅人員包含;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負責人〈非法定代表人〉、企業辦稅員〈自聘或委外人員〉、稅務代理人與經授權人員。方能辦理稅務相關業務,且未來將逐步擴大適用實名登記的業務項目。
  2. 企業領用發票需要實名登記。
  3. 自即日起相關人員須本人到稅局辦理驗證〈登載、查驗相關資料與拍照〉。
  4. 整個辦法在強化稅務機關針對相關人員的掌控與管制,其目的在加強相關人員〝問責〞。企業無須過度擔心;當然,虛開發票或是買發票這種事不能做了。
  5. 以下為公告內容;並包含授權委託書範本。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7-07-19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提升納稅服務水準,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採集、比對、確認其身份資訊後,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負責人、經營者,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在本市網上辦稅服務廳、各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下列業務時要求實名辦稅:

(一)新設立“一照一碼”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資訊補錄業務;

(二)發票領用業務;

(三)全市跨區通辦業務;

(四)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稅務機關採集辦稅人員身份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人像資訊等。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公民護照

五、稅務登記系統內已存有身份資訊的辦稅人員,稅務機關將集中組織身份驗證,辦稅人員可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登陸上海稅務網(www.tax.sh.gov.cn)網上辦稅服務廳查看驗證結果。

對未採集身份資訊以及身份驗證失敗的辦稅人員,應主動通過登陸網上辦稅服務廳或在本市各實體辦稅服務廳進行身份資訊採集和驗證。

六、辦稅人員在實體辦稅服務廳採集身份資訊時,除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或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外,還應按下列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稅務代理協定(合同)原件。

七、已通過身份驗證的辦稅人員在本市各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本公告規定範圍的涉稅事項時應提供身份證件原件,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影本等材料。

八、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採集身份資訊以及身份驗證失敗的辦稅人員應主動辦理身份資訊採集和驗證。

2018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通過身份驗證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本公告規定範圍的涉稅事項。

九、辦稅人員變更或《授權委託書》到期的,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身份資訊變更和採集;辦稅人員的行動電話號碼等已採集身份資訊發生變化的,應於實際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資訊變更。

十、本市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並承擔資訊保密義務。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授權委託書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我司办理税务事项,授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原被授托人(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再办理本单位税务事项(仅在变更办税人员时填写)。

委托人(法人公章) (受托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需加盖其任职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委托事项到期或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到期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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