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匯管理局公布外匯違規案例
資料更新時間:2017/08/07
案例17:興業銀行重慶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在6家異地企業提交的提單均為虛假提單,裝箱單、提單貨物重量畸輕,明顯有悖常理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上述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15筆,金額合計1.62億美元。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1.05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9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18: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購匯案。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為17名個人辦理18筆購匯匯出業務,金額81.08萬美元。其中16人為該行員工,均為出借個人購匯額度幫助該行負責人汪某及朋 友購匯匯往境外帳戶。2016年7月,該行為5名員工辦理5筆購匯提鈔業務,金額45000美元,均為出借個人購匯額度幫助該行負責人汪某購匯提鈔。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參與人員主要為該行負責人和員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 條的規定,予以罰款100萬元人民幣,責令停止對私售匯業務1年的處罰,對該行負責人汪某罰款50萬元人民幣,責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案例19:寧波銀行上海張江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2016年5月至7月,寧波銀行上海張江支行在企業提交的海運提單均為影本,收貨人名稱與該企業不一致,不能證明該企業擁有相關貨權和真實轉口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未對轉 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轉口貿易付匯4筆,金額合計9217.69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責令停止經營對公售匯業務1年的處罰。 案例20: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2014年3月至11月,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在某企業提交的提單為虛假記名提單,收貨人名稱與該企業不一致,提單、裝箱單中商品數量、重量等基本計量單位缺失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11筆,金額合計6608.21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3.28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9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1:中國農業銀行嘉善支行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案。2015年6月,中國農業銀行嘉善支行在企業提供的銷售合同金額大幅偏離實際生產經營,系構造合同情況下,未對貿易背景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查,為該企業辦理了一筆1900萬美元貿易融資。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2:恒豐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2015年8月至9月,恒豐銀行泉州分行在某異地企業提交的提單均為記名提單影本,收貨人名稱與企業不一致,不能證明企業擁有相關貨權和真實轉口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3筆,金額合計1183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3:中國建設銀行德州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購匯案。2015年2月,中國建設銀行德州分行所轄支行在同一企業多名員工同日通過新開帳戶集中購匯、每筆接近5萬美元、本人不到場等分拆特徵明顯的情況下,既未審核個人委託購匯授權書等材料,也未對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進行盡職調查,為2名個人辦理了41人名下的個人分拆購匯,金額合計204.59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4:中國農業銀行鎮江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國農業銀行鎮江分行在企業提供的提單因貨主指定收貨人而無法轉讓、提單資訊證明該企業沒有貨權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 性進行盡職審核,分別為該企業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81.09萬美元和51.97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5:平安銀行珠海分行違規辦理售匯案。2015年7月,平安銀行珠海分行在企業提交的合同顯示企業為出口方、應辦理出口收匯業務、並無真實貿易購匯需求的情況下,未對貿易背景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查,為企業辦理進口購匯3筆,金額合計375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26萬元人民幣的處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