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7〕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8月4日
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
近年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步伐明顯加快,規模和效益顯著提升,為帶動相關產品、技術、服務“走出去”,促進國內經濟轉型升級,深化與相關國家互利合作,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國際國內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既存在較好機遇,也面臨諸多風險和挑戰。為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合理有序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各類風險,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定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不斷創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對外開放格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一帶一路”建設為統領,深化境外投資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範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企業主體。在境外投資領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按照商業原則和國際慣例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政府引導下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準,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堅持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在資本項下實行有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機制,按“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堅持互利共贏。引導企業充分考慮投資目的國國情和實際需求,注重與當地政府和企業開展互利合作,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堅持防範風險。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國家經濟外交整體戰略,堅持依法合規,合理把握境外投資重點和節奏,積極做好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切實防範各類風險。
三、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支援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製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於“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搆和服務網路,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四、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六、保障措施
(一)實施分類指導。對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要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資訊等方面進一步提高服務水準,為企業創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條件。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要引導企業審慎參與,並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提示。對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嚴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機制。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防範虛假投資行為。建立境外投資黑名單制度,對違規投資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建立部門間資訊共用機制。指導境內企業加強對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資決策、財務管理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資本金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審計制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三)提高服務水準。制定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合規經營風險審查、管控和決策體系,深入瞭解境外投資合作政策法規和國際慣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加強與有關國家在投資保護、金融、人員往來等方面機制化合作,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創造良好外部環境。支援境內資產評估、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稅務服務、投資顧問、設計諮詢、風險評估、認證、仲裁等相關仲介機構發展,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市場化、社會化、國際化的商業諮詢服務,降低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風險。
(四)強化安全保障。定期發佈《國別投資經營便利化狀況報告》,加強對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投資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警示和通報有關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重大風險,提出應對預案和防範措施,切實維護我國企業境外合法權益。督促企業開展境外專案安全風險評估,做好專案安全風險預測應對,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強安保培訓,提升企業境外投資安全風險防範能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資的方向和重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抓緊制定出臺配套政策措施,扎實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