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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三部委發佈鼓勵外商盈餘轉增資/投資暫不扣繳預提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01/03
關鍵字:大陸投資、大陸公司設立、大陸公司名稱預查、中國投資、代辦設立上海公司、代辦設立蘇州公司、昆山公司代辦、南京公司代辦、深圳公司代辦、大陸公司股權交易、股權轉讓、變更投資方、支付境外勞務費用、大陸公司代理記帳。
  1.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針對鼓勵外商盈餘轉增資發佈暫免扣繳預提稅(就源扣繳、源泉扣繳)優惠政策並溯自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辦法。
  2. 一般外資投資預提稅率:法人投資者10%、自然人投資0%、香港5%*。*適用雙邊租稅優惠者需取得稅務局許可。
  3.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投資行為需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其中鼓勵外商投資項目。延伸閱讀:
    大陸發改委與商務部頒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
    大陸新頒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
  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盈餘轉增資實際上是〝分配+增資〞所以大陸稅務機關頒佈暫免,對赴大陸投資之台商於國內仍需就獲配之盈餘辦理申報(課稅)。
  5. 此次暫不扣繳預提所得稅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是依照2017年8月大陸國務院所頒佈《改善經營環境促進外商投資增長分辦意見》訂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提高外資品質,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現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四)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專案,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以下規定範圍的經營活動:

1.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三、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進行申報並如實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利潤分配企業經適當審核後認為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四、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經稅務部門後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除屬於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五、境外投資者按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六、地市(含)以上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中,對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目錄範圍存在疑問的,可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出具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七、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八、境外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

九、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本通知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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