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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外資赴大陸投資企業轉投資時應注意資本金結匯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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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赴大陸投資並透過所投資企業轉投資、併購、參股其他企業者應注意資本金結匯規定。

  1. 惠台(對台)優惠政策中有關「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台商赴大陸所投資的企業簡稱〝台資企業〞)及外資赴大陸投資企業轉投資之操作模式。如下圖;
  2. 圖中A公司適用〝內資〞投資規定(大陸境內法人)。
  3. 這樣的內資公司轉投資操作模式中需注意所投資產業中是否針對〝投資者資質〞有特殊限制,此外,最主要的關鍵在於:資本金如何結匯
  4. 依據大陸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規定各地不一,多在美金一千萬與三千萬兩者)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准後才可辦理」*匯綜發(2008)142號已廢止。
  5. 新頒佈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中規定:「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帳戶。上述企業股權投資款以外的資本金結匯按支付結匯原則辦理。

    上述企業以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帳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帳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6. 這樣看起來是開放了?!但是,匯發[2014]36號 開宗明義這樣說:〝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部分地區(天津濱海新區、瀋陽經濟區、蘇州工業園區、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南沙新區、橫琴新區、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慶兩江新區、黑龍江沿邊開發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區、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貴陽綜合保稅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僅侷限在上述所列地區、沒有上海自貿區?!如果A公司登記註冊的位置不在上述地區,那麼A公司進行轉投資時是適用 匯綜發(2008)142號、還是 匯發[2014]36號?即缺乏可操作的依據。

外資赴大陸投資企業轉投資時應注意資本金結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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