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係屬盈餘分配性質,不能直接列報費用或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按季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列報稅捐費用並自所得額中減除。經查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依據大陸稅法規定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代表處在大陸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性質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經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42.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係為了協助處理當地事務,並無營利行為,該公司既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未增加國內應納稅額,因此,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不能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稅捐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