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點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
銀發[2018]125號 2018-5-23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人民銀行決定試點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通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改進銀行帳戶管理模式,為銀行帳戶管理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二、試點原則
(一)服務優先,提升滿意度。以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為契機,優化企業銀行帳戶開戶流程,切實提高企業開戶便捷度和服務滿意度,不斷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二)放管結合,防範風險。在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同時,強化銀行帳戶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督促銀行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切實落實銀行帳戶實名制,有效防範不法分子利用銀行帳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
(三)分步實施,穩妥推進。為維護銀行帳戶管理秩序,按照先企業、後其他單位,先基本存款帳戶、後其他銀行帳戶,先調整事前審核、後強化事中事後管理的原則,分階段、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三、試點地區
江蘇省泰州市及下轄縣(市、區)、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轄縣(市、區)。
四、試點時間
自2018年6月11日起實施。
五、試點業務範圍
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基本存款帳戶業務。
銀行作為存款人辦理基本存款帳戶業務暫不納入試點範圍。
六、試點內容
(一)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對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由核准制調整為備案制,不再核發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
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身份、開戶意願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帳戶唯一性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該帳戶後續辦理變更、撤銷業務也由核准制調整為備案制,無需經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核准。
(二)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管理。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面簽制度;與企業簽訂帳戶管理協議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強化基本存款帳戶向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支付款項管理,健全企業重要資訊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證件到期未更換、不配合對賬、帳戶連續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等異常情形處置機制。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依託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帳戶管理系統)對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的唯一性及開戶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對銀行帳戶管理情況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於業務辦理差錯率高、違反帳戶管理規定的銀行和企業,採取暫停試點、行政處罰等措施。
七、試點業務處理
(一)第一階段。
自2018年6月11日起,企業在試點地區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時,按現行規定向銀行提交開戶申請資料。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審核開戶證明檔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面簽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並依託帳戶管理系統審核基本存款帳戶唯一性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並將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存款人密碼交付企業。
試點地區銀行完成基本存款帳戶開立後,應當及時將開戶資訊通過帳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開戶資料影本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在收到銀行報送開戶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後核查,試點開始起3個月內核查比例應當達到100%,後續要求視試點情況另行通知。
企業因納入本次試點無需領取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定需出具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帳戶業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帳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帳戶核准號使用。
具體業務處理見《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見附件1)。
(二)第二階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時,除按照第一階段業務處理辦法執行外,增加完善帳戶管理協定、增加身份驗證方式、加強“公轉私”管理、健全異常情況處理機制、加強銷戶管理等試點內容(見附件2),第二階段業務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八、試點準備
(一)系統改造。
1.帳戶管理系統。2018年6月8日,人民銀行組織開展帳戶管理系統升級,新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立、變更、撤銷備案功能;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組織完成操作員設置。
2.銀行業務系統。2018年6月1日前,銀行應當完成第一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行內系統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銀行應當完成第二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行內系統改造。
(二)業務準備。
1.業務培訓。2018年6月1日前,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完成對銀行櫃員、帳戶管理人員、客服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其瞭解試點工作背景、意義,準確掌握試點政策規定,以及對有關問題的解答口徑。
2.制度及協議修訂。2018年6月1日前,各銀行應當完成第一階段試點內容相關帳戶管理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等修訂工作,並報人民銀行備案。2018年10月15日前,各銀行應當完成第二階段試點內容相關帳戶管理制度、內部操作規程、基本存款帳戶管理協定等修訂工作,並報人民銀行備案。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試點地區分支機搆及試點地區地方性銀行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備案。
3.試點公告。2018年6月8日前,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在每個對公銀行網點張貼《關於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公告》(見附件3)。
九、試點報告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應當及時報告試點情況(範本見附件4),並設立試點聯絡員(設A、B角),及時處置試點中出現的問題。
試點實施前,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搆應當於試點實施前7個工作日將本銀行試點準備情況分別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試點地區其他銀行應當於試點實施前7個工作日將本銀行試點準備情況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在試點實施前5個工作日將轄區內試點準備情況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試點實施後第一周,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將當天試點情況報送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於每日19:00前將轄區內試點情況連同《試點地區企業基本存款帳戶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從第二周開始至試點後3個月,執行兩週一報制度。試點地區銀行應當于每兩周最後一個工作日將試點情況報送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於下一工作日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試點第二階段報告制度另行通知。
十、職責分工
(一)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試點工作的總體組織、協調、管理,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業務處理辦法,組織開展帳戶管理系統改造、試點工作宣傳。統籌推進試點工作實施,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決策。
(二)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制定轄區內試點工作方案,指導、督促轄區內銀行落實試點要求,按規定開展企業基本存款帳戶事後核查,組織開展轄區內宣傳工作,按規定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銀行和企業進行處理,及時總結並報告試點情況。
(三)試點地區銀行。試點地區銀行的總行負責組織做好本銀行試點工作,修訂相關制度及帳戶管理協定,完成業務系統改造。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開展試點業務,做好試點業務培訓、宣傳和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及時報告試點情況。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應當充分認識試點工作對於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改革銀行帳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建立轄區內試點工作協調機制,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解決試點有關問題。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工作任務,為試點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認真做好試點準備工作。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要求做好行內系統改造,帳戶管理協定、制度修訂等各項準備工作。未按期完成相關協定、制度修訂或相關協議、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銀行,不得參加試點工作。
(三)規範試點工作秩序。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加強對試點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強化企業基本存款帳戶事後核查,維護試點工作秩序。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規定開展企業開戶資料審核、面簽等工作,規範辦理企業基本存款帳戶業務,準確向帳戶管理系統備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資訊。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應當結合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企業開戶流程,提高企業開戶審核效率,最大限度壓縮企業開戶時間。
(四)積極開展宣傳。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應當積極開展試點宣傳工作,採取宣傳標語、媒體報導、發放宣傳折頁、微博、微信公眾號、手機用戶端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貼近公眾的宣傳活動,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同時,加強輿情收集和引導,及時妥善處理相關輿情事件。
執行中如遇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和銀行。
附件:
1.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
2.第二階段增加試點內容
3.關於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公告
4.報告範本
5.試點地區企業基本存款帳戶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5月23日
附件1
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基本存款帳戶業務適用本辦法。
銀行作為存款人辦理基本存款帳戶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四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對銀行為企業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實行備案制,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不再核發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原基本存款帳戶核准號以基本存款帳戶編號替代。
第五條 人民銀行總行及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依法對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帳戶開立、變更、撤銷
第六條 企業向試點地區銀行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證明文件。
第七條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檔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明檔所屬人的一致性,企業開戶意願的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帳戶的唯一性。
第八條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當實行面簽制度,由兩名(含)以上銀行工作人員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並留存面簽的音訊、視頻資料。
第九條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帳戶管理系統)審核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的唯一性,未通過唯一性審核的不得為其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第十條 經審核符合開立條件的,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第十一條試點地區註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檔進行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還應當重新面簽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並留存面簽的音訊、視頻資料。
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辦理基本存款帳戶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撤銷基本存款帳戶,應當按規定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規定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撤銷條件的,為企業辦理基本存款帳戶銷戶手續。
企業因轉戶原因銷戶的,試點地區銀行還應列印“已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清單”並交付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無需領取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定需出具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帳戶業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帳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帳戶核准號使用。銀行應當通過帳戶管理系統查詢基本存款帳戶“經營範圍”是否含有“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核實人民銀行未向企業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因轉戶原因撤銷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後,在試點地區所在省份以外地區的銀行重新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在核發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時,刪除該企業“經營範圍”中的“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
第三章 帳戶管理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後應當立即至遲於當日19:00前將開戶資訊通過帳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備案,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開戶資料影本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備案完成後,帳戶管理系統在企業基本資訊“經營範圍”中自動標注“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銀行向帳戶管理系統備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資訊後,應當通過帳戶管理系統查詢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列印存款人密碼,並將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存款人密碼交付企業。
第十八條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變更、撤銷基本存款帳戶,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帳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備案,並將帳戶變更、撤銷資料影本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
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等變更的,帳戶管理系統重新生成基本存款帳戶編號,試點地區銀行應及時將新的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告知企業。
第十九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試點地區銀行報送企業帳戶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及其與相應電子資訊內容的一致性進行事後核查。如發現帳戶資料不完整、不合規或者帳戶管理系統錄入資訊錯漏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通知試點地區銀行於1個工作日內更正。無法按規定更正的,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帳戶採取停止支付。
其中,如發現因存款人名稱、註冊地地區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稅務登記證號碼填報錯誤而導致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通知試點地區銀行採取銷戶的處理措施。如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後又開立其他銀行結算帳戶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通知其他開戶銀行重新向帳戶管理系統報備資訊。
第二十條 企業可以按試點地區銀行規定申請查詢基本存款帳戶編號。
第二十一條 企業基本存款帳戶在試點地區內批量遷移或帳號批量變更的,帳戶管理系統生成新的基本存款帳戶編號,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及時將新的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告知企業。
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由試點地區批量遷移至非試點地區的,銀行應當通知企業按規定補充企業基本存款帳戶許可申請資料。
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由非試點地區批量遷移至試點地區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和銀行應當對按照本辦法辦理的基本存款帳戶業務建立專門檔案,專人專櫃管理。對面簽過程中留存的音訊、視頻資料,銀行應當視同企業開戶資料一併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試點地區銀行可以委託本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見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面簽,因委託見證引發的法律責任由試點地區的開戶銀行承擔。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規定多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試點地區銀行違反規定為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試點地區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基本存款帳戶開立、變更、撤銷業務的,由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責令整改,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可暫停其試點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試點地區帳戶管理系統出現故障的,試點地區銀行先行為企業辦理開戶、變更、撤銷手續。待帳戶管理系統恢復後再按照規定通過系統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企業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後續變更、撤銷等業務處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帳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本 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執行。
第二階段增加試點內容
一、完善帳戶管理協議
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當與企業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銀行與開戶申請人辦理基本存款帳戶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二)基本存款帳戶記載形式、身份驗證方式、支付方式和限額等事項。
(三)企業開立兩個(含)以上基本存款帳戶的處置方式。
(四)基本存款帳戶有效期限。
(五)基本存款帳戶資訊變更的情形、方式、時限。
(六)基本存款帳戶撤銷的情形、方式、時限。
(七)企業配合銀行開展帳戶年檢有關事項。
(八)企業查詢本銀行帳戶資訊的條件和方式。
(九)銀行與企業核對賬務的頻率、方式。
(十)長期不動戶的處理。
(十一)銀行停止支付、中止帳戶業務、終止服務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十二)銀行、企業違反約定的處理方式。
(十三)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定變更方式。
(十四)基本存款帳戶業務爭議處理方式。
(十五)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二、增加身份驗證方式
企業與銀行約定基本存款帳戶使用的身份驗證方式可以為預留簽章、數位憑證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強向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轉帳管理
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的註冊資金、日常資金支出等,與企業合理約定基本存款帳戶向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支付款項的單筆和每日限額。
企業基本存款帳戶向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支付款項超出限額的,應當向銀行出具付款憑據。無法提供付款憑據,或者提供的憑據無法說明付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
企業經營情況和帳戶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銀行可以根據企業申請對限額進行調整。
四、健全異常情形處置機制
(一)證明檔到期或重要資訊變更處理。
銀行發現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經營位址、主要聯繫方式,以及身份證明檔種類或者編號發生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企業到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企業出具的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檔列明有效期的,銀行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企業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後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
企業自銀行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停止支付。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在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到期後30日內仍未向銀行出具居民身份證,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停止支付。
銀行停止支付後30日內,企業仍未到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應當中止帳戶業務。
(二)對賬管理。
銀行應當與企業核對賬務,頻率應不低於一年一次,企業應當配合。
企業超過回饋時間未回饋或者回饋核對結果不一致的,銀行應當查明原因,並有權在核對一致前停止支付。
(三)長期不動戶處理。
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連續1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應當通知企業在30日內確認帳戶是否繼續使用。逾期未確認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應當中止帳戶業務,並將帳戶認定為久懸帳戶。
(四)中止帳戶業務後續處理。
銀行中止帳戶業務後企業未主動銷戶滿5年的,銀行應當通知其在30日內銷戶。逾期未撤銷的,視同自願銷戶,帳戶資金專項管理。
五、加強銷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銷戶:
(一)不再使用基本存款帳戶。
(二)基本存款帳戶有效期屆滿不再延期的。
(三)營業執照註銷或者被吊銷的。
(四)企業被撤並、解散、破產或者關閉的。
(五)與銀行約定的銷戶情形發生的。
銀行發現企業存在上述第二項至第五項項情形但未辦理銷戶的,應當通知企業在30日內予以撤銷。逾期未撤銷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中止帳戶業務或者撤銷帳戶。銀行撤銷帳戶的,帳戶資金專項管理。
企業撤銷基本存款帳戶應當向銀行提出銷戶申請,並出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或者按照與銀行的約定辦理。企業出現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對銷戶設定條件的,企業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企業申請撤銷基本存款帳戶,應當與銀行核對基本存款帳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未按規定交回的,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符合基本存款帳戶撤銷條件的,銀行應當於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六、履行告知義務
銀行按照前述試點內容對企業基本存款帳戶停止支付、中止業務或者撤銷帳戶的,應當在採取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
七、名詞解釋
上述試點內容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收付活動不包括有權機關扣劃資金、銀行結算帳戶結息、銀行扣收管理費等因帳戶管理本身形成的資金收付。
停止支付是指銀行停止帳戶的資金支付功能,對帳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資金支付除外。
中止帳戶業務是指銀行停止銀行結算帳戶資金收付功能,對帳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資金支付除外。
附件3
關於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公告
廣大企業客戶:
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江蘇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開展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工作。為便於有關單位辦理銀行帳戶業務,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及其後續變更、撤銷業務由核准制調整為備案制,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向企業核發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我行按規定完成開戶審核後即可為企業辦理開戶手續。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行政許可、實行“寬進嚴管”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在取消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同時,配套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包括:事前實施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面簽制度,事中完善公轉私(向個人銀行帳戶轉帳)管理和銀行帳戶退出機制,事後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核查機制等。其中,為防範不法分子冒名開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面簽制度,將由我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並留存面簽的視頻、音訊等資料。我行將依法對留存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
三、企業因納入本次試點工作無需領取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定需出具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帳戶業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帳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帳戶核准號使用。
我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後會告知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如遺忘基本存款帳戶編號的,企業可按照我行規定申請查詢。
四、企業辦理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業務,以及企業在試點前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辦理變更、撤銷業務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五、試點開展取消企業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有利於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推動改善營商環境,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實事,請廣大公眾給予支援,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如有任何疑問,敬請垂詢我行各營業網點或撥打服務電話:××××。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