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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央行頒佈《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識別受益所有人(最終受益人)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01
關鍵字:#反洗錢 #CRS #境外公司 #OBU
  1. 以下規定中將金融機構的客戶區分為〝非自然人客戶〞、〝特定自然人客戶〞、〝特定業務關係客戶(譬如:保險受益人)〞三類型。台商赴大陸所投資的子公司屬於〝非自然人客戶〞。
  2. 依照《通知》金融機構應針對這些企業(〝非自然人客戶〞)背後的投資人;以台商自然人身份投資者登記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台胞證號碼和有效期限;若透過第三地公司投資者則提供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檔、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同樣穿透到受益所有人。
  3. 重申:執行反洗錢工作與稅務用途無關!要以《通知》相關規定而延伸出未來將會對台商全球所得追稅、結合CRS查緝海外帳戶、CFC(*CFC的重點在約束下層結構、反洗錢的精神在上層架構)等應該是多慮了。
  4. 針對既有帳戶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身份識別工作,以下為《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發【2017】235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 2 號發佈)的規定,有效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提高受益所有人資訊透明度,加強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防範複雜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導致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一)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時,採取合理措施瞭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瞭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資訊。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資訊或者資料,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資訊變更情況

(三)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並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標準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 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

3.信託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 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資訊,並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託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五)義務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或者身份證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六)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對於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七)義務機構可以不識別下述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八)義務機構應當在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過程中,瞭解、收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資訊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檔、合夥協定、信託協定、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資訊,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登記保存的受益所有人資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運營管理的相關資訊資料庫。義務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查詢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資訊。受益所有人資訊登記、查詢、使用及保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二、加強對特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時,對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戶,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效開展身份識別。

(一)對於外國政要,義務機構除採取正常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以下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

1.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確定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

2.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係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或者授權。

3.進一步深入瞭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4.在業務關係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二)對於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辦理業務出現較高風險時,應當採取本條第一項第 2 目至第 4 目所列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三)上述特點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同樣適用於其特定關係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對該非自然人客戶採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三、加強特定業務關係中客戶的身份識別措施: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業務的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業務關係特點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作為有效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基礎。

(一)對於壽險和具有投資功能的財產險業務,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保單受益人的風險狀況,決定是否對受益人開展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受益人為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認為其股權或者控制權較複雜且有較高風險的,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採取合理措施瞭解保單受益人的股權和控制權結構,並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強化對受益人的客戶身份識別

如保單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第二條所列的特定自然人,且義務機構認定其屬於高風險等級的,義務機構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獲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對整個保險業務關係進行強化審查,如果義務機構無法完成上述措施,則應當在合理懷疑基礎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義務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係的,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義務機構懷疑交易與洗錢或者恐怖融資有關,但重新或者持續識別客戶身份將無法避免洩密時,可疑終止身份識別措施,並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對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四)義務機構委託境外協力廠商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狀況,並將其作為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基礎。

當義務機構與委託的境外協力廠商機構屬於同一金融集團,且集團層面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內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水平,則義務機構可以不將境外的風險狀況納入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範疇。

(五)出於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需要,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內部資訊共享制度和程式,明確資訊安全和保密要求。集團(公司)合規、審計和反洗錢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機搆和附屬機構提供客戶、帳戶、交易資訊及其他相關信息。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於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帶來行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

四、其他事項:

(一)義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范,並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存上述身份識別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身份資料,切實履行個人金融資訊保護義務。

(二)義務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身份識別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説明客戶隱匿身份資訊。

(三)義務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新建立業務關係客戶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同時,有序對存量客戶組織排查,於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存量客戶的身份識別工作。

(四)本通知所稱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 建議》及有關國際標準確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大陸央行頒佈《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識別受益所有人(最終受益人)

關鍵字 #反洗錢 #CRS #境外公司 #OBU

1、以下規定中將金融機構的客戶區分為〝非自然人客戶〞、〝特定自然人客戶〞、〝特定業務關係客戶(譬如:保險受益人)〞三類型。台商赴大陸所投資的子公司屬於〝非自然人客戶〞。

2、依照《通知》金融機構應針對這些企業(〝非自然人客戶〞)背後的投資人;以台商自然人身份投資者登記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台胞證號碼和有效期限;若透過第三地公司投資者則提供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檔、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同樣穿透到受益所有人。

3、重申:執行反洗錢工作與稅務用途無關!要以《通知》相關規定而延伸出未來將會對台商全球所得追稅、結合CRS查緝海外帳戶、CFC(*CFC的重點在約束下層結構、反洗錢的精神在上層架構)等應該是多慮了。

4、針對既有帳戶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身份識別工作,以下為《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發【2017】235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 2 號發佈)的規定,有效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提高受益所有人資訊透明度,加強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防範複雜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導致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一)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時,採取合理措施瞭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瞭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資訊。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資訊或者資料,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資訊變更情況。

(三)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並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標準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 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

3.信託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 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資訊,並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託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五)義務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或者身份證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六)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對於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七)義務機構可以不識別下述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八)義務機構應當在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過程中,瞭解、收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資訊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檔、合夥協定、信託協定、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資訊,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登記保存的受益所有人資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運營管理的相關資訊資料庫。義務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查詢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資訊。受益所有人資訊登記、查詢、使用及保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二、加強對特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時,對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戶,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效開展身份識別。

(一)對於外國政要,義務機構除採取正常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以下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

1.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確定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

2.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係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或者授權。

3.進一步深入瞭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4.在業務關係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二)對於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辦理業務出現較高風險時,應當採取本條第一項第 2 目至第 4 目所列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三)上述特點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同樣適用於其特定關係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對該非自然人客戶採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三、加強特定業務關係中客戶的身份識別措施: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業務的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業務關係特點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作為有效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基礎。

(一)對於壽險和具有投資功能的財產險業務,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保單受益人的風險狀況,決定是否對受益人開展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受益人為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認為其股權或者控制權較複雜且有較高風險的,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採取合理措施瞭解保單受益人的股權和控制權結構,並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強化對受益人的客戶身份識別。

如保單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第二條所列的特定自然人,且義務機構認定其屬於高風險等級的,義務機構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獲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對整個保險業務關係進行強化審查,如果義務機構無法完成上述措施,則應當在合理懷疑基礎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義務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係的,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義務機構懷疑交易與洗錢或者恐怖融資有關,但重新或者持續識別客戶身份將無法避免洩密時,可疑終止身份識別措施,並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對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四)義務機構委託境外協力廠商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狀況,並將其作為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基礎。

當義務機構與委託的境外協力廠商機構屬於同一金融集團,且集團層面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內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水平,則義務機構可以不將境外的風險狀況納入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範疇。

(五)出於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需要,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內部資訊共享制度和程式,明確資訊安全和保密要求。集團(公司)合規、審計和反洗錢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機搆和附屬機構提供客戶、帳戶、交易資訊及其他相關信息。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於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帶來行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

四、其他事項:

(一)義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范,並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存上述身份識別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身份資料,切實履行個人金融資訊保護義務。

(二)義務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身份識別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説明客戶隱匿身份資訊。

(三)義務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新建立業務關係客戶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同時,有序對存量客戶組織排查,於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存量客戶的身份識別工作。

(四)本通知所稱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 建議》及有關國際標準確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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