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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上海惠台(對台)55條優惠政策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05
關鍵字:#惠台政策
  1. 《實施辦法》中凡涉及大陸國家統一政策規定者與北京國台辦所發佈《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內容雷同。延伸閱讀:大陸國台辦發佈《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相關條文
  2. 上海市政府所頒佈《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著墨在上海市所轄當地就業、受教、生活、醫療、安養等方面,《實施辦法》中凡涉及〝個人〞身份申請或適用資格等問題可參照以下條文內相關機關做查詢。
  3. 以下為《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55條條文;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31日

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爲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上海發展機遇,逐步爲台灣同胞在上海投資、就業、創業、就學、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國台發〔2018〕1号),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努力爲台資企業在上海投資及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一)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從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參與“上海服務、上海制造、上海購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金融辦負責)

(二)台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在本市投資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和生産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台資企業實施産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三)支持台灣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務委、市金融辦、各區政府負責)

(四)注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适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本市台資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本市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采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市科委、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财政局、上海海關、市國稅局負責)

(五)支持台資企業及台灣同胞在本市從事科技、文創等産業研發活動,鼓勵台灣地區知識産權在本市轉化。台資企業可在本市設立開放式聯合創新平台,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與本市單位聯合開展産業核心技術攻關,其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成果可進入本市技術交易等平台進行交易。(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知識産權局負責)

(六)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和升級爲全球研發中心,對研發人員超過100人的全球研發中心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給予開辦資助和租房資助。對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區政府負責)

(七)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參與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重大研發類項目,按照規定适用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八)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保護其專利、商标等知識産權。台資企業在本市申請、授權專利等費用資助和申報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等方面,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台資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内發明專利,對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币的資助;對獲得授權的高質量國内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人民币的資助。(市知識産權局、市财政局負責)

(九)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等負責)

(十)支持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投标。(市财政局負責)

(十一)支持台資企業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本市經批準的國企改制重組并獲得合法權益。(市國資委負責)

(十二)支持符合産業導向的台資企業在本市按照規劃開展技術改造,存量工業和研發用地按照規劃提高容積率的,各區政府可以根據産業類型和土地利用績效等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本市企業适用同等政策。(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各區政府負責)

(十三)支持注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參與本市服務“一帶一路”倡議,以及服務中西部、東北等重點地區建設,在考察、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協調和專業輔導。(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市台辦、各區政府負責)

(十四)注冊在本市的台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市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市農委負責)

(十五)加強國台辦和農業部授牌的上海台灣農産品交易中心和商務部授牌的海峽兩岸(上海)台灣農産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設,提供台灣地區農産品進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灣農業企業參加上海組織的境内外農産品展示和銷售活動。(市農委負責)

(十六)支持台資企業參與農業創業示範園建設,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本市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國家級産業化龍頭企業。(市農委負責)

(十七)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滬清算機構及上海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爲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金融辦負責)

(十八)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台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改制成法人金融機構後注冊或者遷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冊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的,适用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市财政局負責)

(十九)支持本市相關征信機構按照規定與台灣征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支持台資銀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币資金來源;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爲本市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台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構在本市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機構信息。(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一)支持注冊在本市的優質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加強對本市拟上市台資企業專業輔導。台資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政策給予财政補貼。(各區政府負責)

(二十二)支持注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三)支持注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産生的相關中介服務費用,可向本市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申請資金補助。(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四)優化台資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審批手續。簡化從事連鎖經營的台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審核和台資企業中自然人股東身份認證材料,對需要開具合規證明的台資企業實行網上申請、網上下載。(市工商局負責)

(二十五)支持台資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展示、銷售和采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市商務委、市台辦負責)

(二十六)支持台資企業參加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台灣商品中心産品展示和銷售。(兩岸企業家峰會、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市台辦負責)

(二十七)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對外開放領域的産業項目投資建設。(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八)支持上海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本市金融機構加強合作,爲本市符合政府産業導向的中小微台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台灣創業青年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市台辦、市财政局、市金融辦、市台協會負責)

二、逐步爲台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台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組織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三十)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和“萬人計劃”、上海“千人計劃”、上海領軍人才以及青年英才計劃等人才計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負責)

(三十一)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對高層次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直通車”,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業績突出、貢獻重大的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綠色通道”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十二)支持在滬台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托上海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參與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市科委、市教委負責)

(三十三)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等文化項目。支持台灣同胞參與在滬舉辦的各類文化遺産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領域交流活動。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本市在海外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支持在本市就讀的台灣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項目。(市文廣影視局、市教委負責)

(三十四)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本市有關專門獎項及榮譽稱号的評選。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上海市科技精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等榮譽稱号和技術能手的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市科協負責)

(三十五)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制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六)支持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七)支持滬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八)爲台灣圖書進口業務提供便利。在本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優先審核本市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申報的台灣地區進口圖書的備案申請,對一般的進口圖書申請在5個工作日内完成備案手續。(市新聞出版局負責)

(三十九)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市台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民政局、市科協等負責)

(四十)支持本市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台,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市教委負責)

(四十一)支持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台辦、市金融辦負責)

(四十二)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市民政局負責)

(四十三)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内容、分數線、收費标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别的大陸考生相同。(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四)支持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在本市申請執業注冊。(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在本市申請《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六)支持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上海證監局負責)

(四十七)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市執業。(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八)支持台灣教師來本市高校任教,結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實際,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教委負責)

(四十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爲台灣同胞在本市應聘工作提供便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五十)支持本市各區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台灣同胞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負責)

(五十一)支持本市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爲台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滬申領海外人才居住證。支持台灣青年來滬創新創業,按照規定給予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各區政府、市國資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市台協會負責)

(五十二)支持台灣專業人士參與本市涉台商事案件的調解。本市法院可在立案前或者審理中,將涉台商事糾紛委托市台辦進行調解。市台辦聘請台灣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調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确認後,具有法律效力。(市高法院負責)

(五十三)支持本市仲裁機構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擴大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範圍,開展對口專業交流合作。(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四)積極開展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代表機構、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本市律師事務所聯營、台灣執業律師受聘于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三項試點工作。支持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擔任本市各類企業法律顧問,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五)設立聯系窗口,爲在滬台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市台辦、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本實施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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