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18〕19號
發佈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品質發展階段,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挑戰。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實行高水準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對標國際先進水準,營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保持我國全球外商投資主要目的地地位,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穩定增長,實現以高水準開放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提升投資自由化水準:
(一)全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訂出臺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與國際通行規則對接,全面提升開放水準,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准入進行限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穩步擴大金融業開放。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修訂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透明、操作便利、風險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大力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積極推進鐵礦石等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改革,支援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穩妥有序推進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支持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推進服務業開放。取消或放寬交通運輸、商貿物流、專業服務等領域外資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電信、文化、旅遊等領域對外開放壓力測試力度。(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農業、採礦業、製造業開放。取消或放寬種業等農業領域,煤炭、非金屬礦等採礦業領域,汽車、船舶、飛機等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資便利化水準
(五)持續推進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投資總額10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和管理。支持地方政府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在全國推行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便利度。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放寬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備案條件。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人民銀行、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外國人才來華工作便利度。研究出臺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華工作外國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為符合國家支援導向的中國境內註冊企業急需的外國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管理服務。積極推進外國高端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進一步簡化工作許可辦理程式。(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外國人才出入境便利度。中國境內註冊企業選聘的外國人才,符合外國人才簽證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可憑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向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人才簽證,免除簽證費和急件費,可在2個工作日內獲發簽證。(外交部、外專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投資促進,提升引資質量和水準
(九)優化外商投資導向。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支持外商全面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強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在擴大開放吸引外資方面的先行先試作用。(商務部牽頭,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引導外資更多投向現代農業、生態建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投向中西部地區。進一步落實企業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利潤直接投資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政策。(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持外商投資創新發展。積極落實外商投資研發中心支援政策,研究調整優化認定標準,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加大在華研發力度。進一步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政策,鼓勵外資投向高新技術領域。(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鼓勵外資並購投資。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市場化原則建立並購資訊庫,引導國內企業主動參與國際合作。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允許外商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完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權流轉的公開透明程度,為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公平機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資委、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成本。允許各地支援製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準,不再增收地價款。支援外商投資企業科學用工,通過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靈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加快推進多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商簽工作,切實履行已簽署社會保障協定的條約義務,依據協定內容維護在華外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免除企業和員工對協定約定社會保險險種的雙重繳費義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大投資促進工作力度。鼓勵各地提供投資促進資金支援,強化績效考核,完善激勵機制。支持各地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專項政策,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充分運用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有關政策,為重大項目洽談、重大投資促進活動等因公出訪團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要求,注重綜合改善營商環境,給予內外資企業公平待遇,避免惡性競爭。(中央外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外專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投資保護水準,打造高標準投資環境
(十四)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推進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大幅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嚴厲打擊侵權假冒行為,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反映較多的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惡意搶注和商業標識混淆不正當競爭、專利侵權假冒、網路盜版侵權等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嚴格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議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加強維權援助和糾紛仲裁調解,推進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智慧財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涉及中央事權的制度性、政策性問題。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各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對口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跨區域經營、搬遷、登出等行為。(商務部牽頭,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區域開放佈局,引導外資投向中西部等地區
(十六)拓寬外商投資企業融資管道。允許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或外幣債券,並可全額匯回所募集資金,用於所在省份投資經營。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內,支援上述區域金融機構或經批准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風險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人民幣不良債權;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允許上述區域的銀行機構將其持有的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轉讓給境外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物流成本。在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建設陸空聯合開放口岸和多式聯運樞紐,加快發展江海、鐵空、鐵水等聯運。支援增加中西部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國際國內航線和班次。加強中歐班列場站、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化中歐班列發展環境,促進中歐班列降本增效。完善市場調節機制,調整運輸結構,提高運輸效率,加強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領域收費行為監管,進一步降低西部地區物流成本。(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加快沿邊引資重點地區建設。鼓勵地方統籌中央有關補助資金和自有財力,支持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業務範圍內加大對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積極支持註冊地和主要生產地均在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打造西部地區投資合作新載體。在有條件的地區高標準規劃建設若干個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國際合作園區,試點探索中外企業、機構、政府部門聯合整體開發,支援園區在國際資本、人才、機構、服務等領域開展便利進出方面的先行先試。(中央財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外專局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創新提升,強化利用外資重要平臺作用
(二十)促進開發區優化外資綜合服務。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地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制定發佈相應的賦權清單,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試點賦予適宜的省級經濟管理審批許可權,支援國家級開發區穩妥高效用好相關許可權,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支持國家級開發區複製推廣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創新探索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措施。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區中園、一區多園等建設運營。(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發揮開發區示範帶動提高利用外資水準的作用。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城市更新、工業區改造的政策,優化土地存量供給,引進高技術、高附加值外商投資企業和專案。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時,對國家級開發區主導產業引進外資、促進轉型升級等用地予以傾斜支持。在國家級開發區招商引資部門、團隊等實行更加靈活的人事制度,提高專業化、市場化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國家級開發區建設的國際化水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大開發區引資金融支持力度。引導各類綠色環保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支持外資參與國家級開發區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為國家級開發區引進先進節能環保技術、企業提供金融支援。地方政府可通過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等方式,支援綠色環保基金投資國家級開發區相關專案。鼓勵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服務,支援國家級開發區引進境外創新型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等,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健全開發區雙向協作引資機制。在東部地區國家級開發區建設若干產業轉移協作平臺,推進產業項目轉移對接合作。支援地方制定成本分擔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產業轉移協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動東部地區國家級開發區通過多種形式在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建設產業轉移園區。支援東部與中西部地區國家級開發區合作引入國際雙元制職業教育機構,增加外商投資企業人力資源有效供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代推動擴大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對於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升級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主動作為,狠抓落實,注重實效,確保各項措施與已出臺政策有效銜接,形成合力。涉及修訂或廢止行政法規、國務院檔、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由原牽頭起草部門或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修訂或廢止。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