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合併,作為第五項,修改為:(五)經營所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的概念);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條第六項中的復員費後面增加退役金。
將第七項中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修改為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五險一金可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反避稅條款):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低價資產移轉);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CFC);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七、將第八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九條、第十條,修改為: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帳戶資訊。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資訊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十二、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外國貨幣修改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修改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本法所稱納稅年度,自西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