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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發改委新頒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資料更新時間: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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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針對自貿區外商投資准入項目做規範;內容與六月廿九日所公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差異不大。
  2. 細看兩者間有微小的差異;
    自貿區可以設立外商律師事務所代表處;

    在〝文化、體育和娛樂業〞項目中第31~34項自貿區沒有限制。外商可獨資成立〝演出經記機構〞(經記公司)。
  3. 附檔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19號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佈,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鐘山

2018年6月30日

附加檔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 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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