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0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現就加強《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實施監管,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
2、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檔和註冊證明。
2、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執行資訊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五、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並做必要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並指導監督落實。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結匯等方面的資訊,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嚴格和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滬建房管聯〔2018〕38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滬九條”、“滬六條”等檔精神,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現將《關於規範企業購買商品住房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關於規範企業購買商品住房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滬九條”、“滬六條”等檔精神,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現就規範企業購買商品住房有關問題暫行規定如下:
一、企業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購房時間以合同網簽備案日期為准:
1、企業設立年限已滿5年;
2、企業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款金額已達100萬元人民幣;
3、企業職工人數10名及以上,且按照規定在該企業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滿5年。
企業近年繳納稅款金額滿500萬元以上的,購房時不受上述企業設立年限和員工人數等條件的限制。
二、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從“滿3年”提高至“滿5年”。
三、住建、房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執行商品住房專案公證搖號、按序選房制度加強監管,要求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全部准售房源、積累客戶規則和名單、搖號排序結果公證和公示規定;進一步加強客戶認籌規則制訂指導審核以及執行監管,嚴格落實企業購買商品住房規定。
四、住建、房管部門會同規土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加強企業購買、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記審核,會同稅務、人社、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核查機制,對違反企業購買、出售商品住房相關規定的,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
五、本暫行規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上海再出招 矛頭對準企業購房
2018-07-04 01:28聯合報 記者賴錦宏/綜合報導
上海政府2日晚再出辣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把矛頭對準此前備受爭議的企業購房。根據新規,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將從「滿3年」提高至「滿5年」。
據香港文匯網,上海一知名豪宅新一期樓盤此前完成搖號,據稱認籌搖號的購房者中,公司客戶佔到了55%之多,雖然上海限購政策從未鬆懈,但公司客戶爆棚,被坊間解讀為限購政策的重大漏洞。中原地產資深分析師張大偉此前在接受內媒採訪時分析,以公司名義買房基本是炒房客,購房後再以股權轉讓等方式,繞開限售政策進行出售,短期內就可以獲利不少,且能避開一些稅費。
在此背景下,為了進一步深化落實「滬九條」、「滬六條」等文件精神,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正式出臺《關於規範企業購買商品住房的暫行規定》,旨在規範企業購房行為。
《規定》稱,自3日起,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必須同時滿足設立年限已滿5年、在上海累計繳納稅款金額已達100萬(人民幣,下同)、職工人數10名及以上,且按照規定在該企業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滿5年等條件(已繳納稅款金額滿500萬元以上的企業除外)。同時,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從「滿3年」提高至「滿5年」。
《規定》並透露,此間住建、房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對執行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搖號、按序選房制度加強監管,要求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全部准售房源、積累客戶規則和名單、搖號排序結果公證和公示規定。
同時,住建、房管部門還將會同規土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加強企業購買、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記審核,會同稅務、人社、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核查機制,對違反企業購買、出售商品住房相關規定的,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
7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實施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活動,均應按規定進行合同網簽備案。 圖為上海蓬萊路上,一些弄堂口張貼著各類房屋租賃信息招攬租客。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