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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媒體報導:台灣人在大陸開戶大不易;並補充相關管理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8/07/23
關鍵字:#銀行開戶 #臺胞大陸開戶 #OBU開戶 #大陸個人銀行帳戶 #帳戶實名制資代表處
  1. 以現今高舉「反洗錢」為大纛,國內外金融機構對開立帳戶已經嚴加審查開戶目的並通過資料(個人帳戶與法人帳戶)確認後方能開立帳戶;國人在國內銀行也未必能成功開立帳戶。以下,媒體報導〝北京瞭望/台灣人在陸開戶大不易〞此處帳戶是指Ⅰ類個人帳戶。對何謂Ⅰ、Ⅱ、Ⅲ類帳戶不清楚的可參閱以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帳戶服務加強帳戶管理的通知》〞,簡單說Ⅰ優於Ⅱ優於Ⅲ類;且僅有Ⅰ類帳戶可以領取現金。當然,Ⅰ類帳戶開戶條件最嚴謹。
  2. 另一則法條《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明訂〝企業以虛擬登記地址、存在異地辦公情況〞不得加以開戶。這也是近年代辦大陸設立公司的怪象;工商局不查公司登記地址、銀行要來查。
  3. 以下條文中有幾個轉帳限額,另需留意大陸關於反洗錢的作業要求。延伸閱讀:中國大陸2017年新頒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4. 至於媒體報導中所說大陸惠台政策中應當加入〝便利台胞開戶〞政策,這真是玩笑話。如果有合理目的開戶並無困難。
  5. 以下提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帳戶服務加強帳戶管理的通知》及媒體報導:北京瞭望/台灣人在陸開戶大不易 三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26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有效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帳戶實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進個人帳戶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帳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併帳戶,或者採取降低帳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帳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2.個人支付帳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帳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帳戶。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帳戶清理工作,聯繫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帳戶,其餘帳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並;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帳戶,後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暫停涉案帳戶開戶人名下所有帳戶的業務。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不法分子用於開展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帳戶”名單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中止該帳戶所有業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涉案帳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如其未在3日內向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應當對帳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帳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暫停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帳戶開戶人身份後,可以恢復除涉案帳戶外的其他帳戶業務;帳戶開戶人確認帳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銷戶。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資訊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佈。

(四)加強對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帳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於被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註冊位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企業帳戶),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於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

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開戶意願的核查。銀行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並留存視頻、音訊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櫃面業務,待後續瞭解後再審慎開通。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訊資料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帳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檔,並自主或者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管道對單位基本資訊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對於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帳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帳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帳戶只收不付。支付機構完成核實工作後,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搆。

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個人支付帳戶開展經營性活動的資金交易監測和持續性客戶管理。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資訊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帳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帳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帳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帳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嚴格聯繫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繫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係,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繫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帳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繫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繫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後可以保持不變;對於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繫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帳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繫電話;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帳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暫停所有業務。

二、加強轉帳管理

(八)增加轉帳方式,調整轉帳時間。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帳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向存款人提供即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帳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後才能辦理業務。

2.除向本人同行帳戶轉帳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設備,下同)轉帳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帳。在發卡行受理後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帳。受理行應當在受理結果介面對轉帳業務辦理時間和可撤銷規定作出明確提示。

3.銀行通過自助櫃員機為個人辦理轉帳業務的,應當增加漢語語音提示,並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非漢語提示介面應當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欄位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帳。

(九)加強銀行非櫃面轉帳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帳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定,約定非櫃面管道向非同名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轉帳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除向本人同行帳戶轉帳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面轉帳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採用數位憑證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單位、個人銀行帳戶非櫃面轉帳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元、個人確認後方可轉帳

(十)加強支付帳戶轉帳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帳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定,約定支付帳戶與支付帳戶、支付帳戶與銀行帳戶之間的日累計轉帳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帳業務。

(十一)加強交易背景調查。銀行和支付機構發現帳戶存在大量轉入轉出交易的,應當按照“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單位元或者個人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異常的,應當按照審慎原則調整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

(十二)加強特約商戶資金結算管理。銀行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的,應當對特約商戶加強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不得為入網不滿90日或者入網後連續正常交易不滿30日的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

三、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

(十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資質,規範受理終端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於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檢查報告備查。

(十四)建立健全特約商戶資訊管理系統和黑名單管理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資訊管理系統,組織銀行、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特約商戶基本資訊、啟動和終止服務情況、合規風險狀況等。對同一特約商戶或者同一個人控制的特約商戶反復更換服務機構等異常狀況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審慎為其提供服務。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帳戶的單位和個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將黑名單資訊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將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由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單位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應當自該特約商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四、強化可疑交易監測

(十五)確保交易資訊真實、完整、可追溯。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銀行帳戶付款或者收款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9號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公佈)等制度規定,確保交易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資訊,交易資訊應當至少保存5年。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網路支付報文相關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系統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暫停有關業務。

(十六)加強帳戶監測。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帳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徵的(詳見附件1),應當列入可疑交易。

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帳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銀行和支付機構仍然認定帳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帳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者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十七)強化支付結算可疑交易監測的研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構建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佈。

五、健全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

(十八)理順工作機制,按期接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機構應當理順本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流程;實現查詢帳戶資訊和交易流水以及帳戶止付、凍結和扣劃等;指定專人專崗負責協助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不得推諉、拖延。銀行、從事網路支付的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要求,按時完成本單位核心系統的開發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

六、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

(十九)依法處置無證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應當充分利用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的配合,及時出具相關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行政認定意見,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儘快依法處置一批無證經營機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按月填制《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專項整治工作進度表》(見附件2),將轄區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總行。

七、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二十)嚴格處罰,實行責任追究。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取得實效。

凡是發生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落實情況。銀行和支付機構違反相關制度以及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可採取暫停1個月至6個月新開立帳戶和辦理支付業務的監管措施。

凡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監管責任不落實,導致轄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未有效履職盡責,公眾在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遭受嚴重資金損失,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進行問責

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支付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本通知執行情況並填報有關統計表(具體報送方式及內容見附件3)。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該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

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9月30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帳戶服務加強帳戶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改進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銀行帳戶)服務,便利存款人開立和使用個人銀行帳戶,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切實落實銀行帳戶實名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個人銀行帳戶實名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時,應核驗其身份資訊,對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有效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開戶申請人開戶意願進行核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開戶申請人開立銀行帳戶並提供服務,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銀行帳戶。

(一)審核身份證件。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時,應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3.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檔。

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1.中國公民為戶口名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員警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3.臺灣地區居民為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軍人、武裝員警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員警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二)核驗身份資訊。銀行可利用政府部門資料庫、本銀行資料庫、商業化資料庫、其他銀行帳戶資訊等,採取多種手段對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全方位構建安全可靠的身份資訊核驗機制。

提供個人銀行帳戶開立服務時,有條件的銀行可探索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的輔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資訊。成功開立個人銀行帳戶的,銀行應登記存款人的基本資訊、與存款人身份資訊核驗有關的身份證明檔資訊、完整的身份資訊核驗記錄,留存存款人身份證件、輔助身份證明檔的影本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資訊,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訊或視頻等。

銀行在確保分支機搆能夠及時獲得相關存款人身份資訊的前提下,可以將分支機搆登記的存款人身份資訊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個人銀行帳戶資料庫。銀行應建立健全以存款人為中心的個人銀行帳戶管理系統,按照公民身份號碼、護照號等實現對個人銀行帳戶的統一查詢和管理。對於存款人為非中國居民的,銀行應按照存款人國籍(地區)進行標識並實現對非中國居民銀行帳戶的分類查詢和管理。

(五)停用或註銷銀行帳戶。銀行發現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個人聲明,並確認該銀行帳戶為假名或虛假代理開戶的,應立即停止相關個人銀行帳戶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後予以銷戶,帳戶資金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二、建立銀行帳戶分類管理機制

銀行應按照“瞭解你的客戶”原則,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存款人進行風險評級,根據存款人身份資訊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銀行帳戶功能、支付管道和支付限額,並進行分類管理和動態管理。銀行可通過櫃面、遠端視頻櫃員機和智慧櫃員機等自助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管道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銀行通過自助機具和電子管道提供個人銀行帳戶開立服務的,開戶申請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證辦理

在現有個人銀行帳戶基礎上,增加銀行帳戶種類,將個人銀行帳戶分為Ⅰ類銀行帳戶、Ⅱ類銀行帳戶和Ⅲ類銀行帳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銀行可通過Ⅰ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轉帳、消費和繳費支付、支取現金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Ⅱ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服務。銀行不得通過Ⅱ類戶和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取現金服務,不得為Ⅱ類戶和Ⅲ類戶發放實體介質

(一)櫃面開戶。通過櫃面受理銀行帳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二)自助機具開戶。通過遠端視頻櫃員機和智慧櫃員機等自助機具受理銀行帳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三)電子管道開戶。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管道受理銀行帳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1.通過電子管道開立Ⅱ類戶的,銀行應通過綁定開戶申請人的同名Ⅰ類戶(以下簡稱綁定帳戶,信用卡除外),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的手段之一,確認綁定帳戶的所有人是開戶申請人本人,綁定帳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和帳號與開戶申請人提供的資訊一致。Ⅱ類戶與綁定帳戶的資金劃轉限額由銀行與存款人協商確定;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準和存款人風險等級,與存款人約定辦理消費和繳費支付的單日累計支付限額,但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0元。銀行不得通過綁定Ⅱ類戶、Ⅲ類戶或支付機構的支付帳戶進行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核驗。

銀行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或其他管道向擬綁定帳戶的開戶行查詢,確定擬綁定帳戶是否屬於Ⅰ類戶。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策略以及與其他銀行協議,自主決定是否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帳戶資訊查詢功能。約定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實現客戶帳戶資訊查詢的,查詢行通過“批量客戶帳戶資訊查詢報文”(beps.394.001.01,見附件1)發起查詢,被查詢行通過批量客戶帳戶查詢應答報文”(beps.395.001.01,見附件2)進行回復,回復期限不超過7天。當擬綁定帳戶狀態正常時,被查詢行應回饋“已開戶為Ⅰ類戶”、“已開戶為Ⅱ類戶”或“已開戶為Ⅲ類戶”。

人民銀行將對小額支付系統“批量客戶帳戶查詢應答報文”中“帳戶狀態”類型進行調整,刪除“AS01已開戶”,新增“AS07已開戶為Ⅰ類戶”、“AS08已開戶為Ⅱ類戶”、“AS09已開戶為Ⅲ類戶”、“AS10無此戶”。相關調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帳戶資訊查詢功能的,銀行應據此完成行內業務系統相關資訊的更新工作。

2.通過電子管道開立Ⅲ類戶的,銀行應通過開戶申請人從同名Ⅰ類戶向Ⅲ類戶轉入任意金額的方式啟動帳戶,並確認開戶申請人是同名Ⅰ類戶的所有人。Ⅲ類戶帳戶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帳戶剩餘資金應原路返回同名I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申請在同一銀行開立Ⅲ類戶的,銀行可在Ⅰ類戶實體介質上載入Ⅲ類帳戶功能。

3.銀行應於2016年4月1日在系統中實現對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的有效區分、標識,並按規定向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報備。同時,將銀行帳戶區分方法和標識方法向人民銀行備案。其中,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向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備案;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備案。

(四)帳戶功能升級。對於Ⅱ類戶,銀行可按規定對存款人身份資訊進行進一步核驗後,將其轉為Ⅰ類戶。對於Ⅲ類戶,銀行可按規定對存款人身份資訊進行進一步核驗後,將其轉為Ⅰ類戶或Ⅱ類戶。

對於已在本銀行開戶的存款人再次提出開立同一種類銀行帳戶申請的,銀行在有效核驗存款人身份資訊的前提下,可自主確定簡易開戶流程。

三、規範個人銀行帳戶代理事宜

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帳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準、存款人身份資訊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功能。

(一)身份資訊核驗。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帳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託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係的公證書

銀行應嚴格審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委託書等,對代理人身份資訊的核驗應比照本人申請開立銀行帳戶進行,並聯繫被代理人進行核實。無法確認代理關係的,銀行不得辦理該代理業務。

(二)代理開戶業務管理。如開戶申請人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銀行網點,銀行可以採取上門辦理等方式辦理開戶。銀行應合理控制個人以委託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數量

(三)身份資訊留存。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帳戶的,銀行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資訊,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影本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資訊以及委託書原件等,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訊或視頻等。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帳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帳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影本或影印件。

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啟動手續前,該銀行帳戶只收不付。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

3.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託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證明檔、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代理辦理

四、強化銀行內部管理

(一)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管道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細化個人銀行帳戶開立處理流程;加強對臨櫃人員、自助機具客服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要求客服人員通過詢問開戶申請人個人基本資訊等方式,嚴格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保障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重點防範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資訊開立假名銀行帳戶。

(二)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等因素,對存款人辦理的非櫃面業務進行限額管理:

1.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管道辦理的非同名銀行帳戶轉帳、消費和繳費支付業務的限額。

2.對於存款人本人同名銀行帳戶之間、存款人銀行帳戶向本人同名支付帳戶的轉帳業務,存款人採用數位憑證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銀行不得設置限額,存款人有設置限額意願的除外;存款人採用不包括數位憑證、電子簽名在內的其他要素驗證支付指令的,銀行應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限額

3.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日常交易行為、資產狀況等因素,在存款人設定的交易限額內確定交易風險提示額度,並對交易風險提示額度進行動態管理。

對於超過交易風險提示額度的大額交易、短時高頻和短時跨地區等疑似風險交易,銀行應及時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提示方式由銀行與存款人協商確定,具體包括交易前電話確認、帳戶餘額即時提醒等。

(三)本通知發佈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納入Ⅰ類戶管理;試點開立的其他個人銀行帳戶,納入Ⅱ類戶管理。銀行應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對通過自助機具、電子管道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的核實。

(四)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內控水準,合理確定存款人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數量,避免無序競爭和盲目開戶,不得單純以開戶數量作為內部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投訴評估機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戶投訴率而放鬆業務審核,切實保障銀行帳戶實名制貫徹落實。

五、進一步改進銀行帳戶服務

(一)銀行應積極利用新技術創新支付服務產品,不斷改進帳戶服務,滿足存款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支付服務需求。

(二)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管道,制定差異化的收費策略,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費的支付結算服務。銀行可自行確定或調整免費轉帳限額,並向社會公告。

鼓勵銀行對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的一定金額以下的轉帳匯款業務免收手續費。實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費的銀行須將具體方案報送人民銀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對於未報告的銀行和未實行免收費的業務,人民銀行將不再對其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的相應業務免費。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鼓勵銀行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計提支付風險基金、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鎖定存款人支付風險,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25日

北京瞭望/台灣人在陸開戶大不易

2018-07-22 00:42聯合報 本報記者許依晨

北京瞭望/台灣人在陸開戶大不易 2018-07-22 00:42聯合報 本報記者許依晨

台灣人向大陸銀行開戶存錢愈來愈難。 (新華社資料照片)

中國大陸電子支付相當盛行,應用層面廣泛,只要一機在手,完全不用帶錢包出門。但想體驗電子支付便捷的功能,首先得先辦個大陸手機門號,之後向大陸銀行開戶存錢,綁定手機號,就可以行動支付。然而,現在卻出現不少台灣人想開戶卻「卡關」的現象。

早期在大陸開戶很容易,然而,近年來大陸金融詐騙案以及人頭戶等問題愈來愈多,去年開始銀行新制上路,大陸各家銀行對開戶的管制及審核也愈趨嚴格。

一名在北京工作多年的台幹表示,早年只需要帶上臺胞證到銀行即可辦理開戶,甚至「想辦幾家就辦幾家」,但從去年開始,台灣人若想在大陸銀行開戶,已愈來愈難。

今年初從台灣外派至北京的何小姐即深刻體會「大陸開戶大不易」,她跑了第六家銀行才成功開戶。何小姐說,一抵達北京後,她隨即按照前輩交代,手機門號到手後,便到銀行開戶存錢,未料她去了招商銀行、中國銀行、廣發銀行、興業銀行等六家銀行皆碰壁,「被一整條街上的銀行給拒絕了一輪,而且每一家都有不同的遊戲規則」。

除了必備的大陸手機門號以及臺胞證外,各家銀行進一步要求何小姐還需提供「居住證」、「暫住證」、「工作證」、「就業證」、「勞動合同」等各式各樣的證明,甚至,某一家銀行還稱,工作證明必須由設在北京的公司所開立才能被承認。

她只好一家再問過一家,進入第六家銀行大門時,何小姐已經抱持半放棄的心態,沒想到這家銀行卻未多問任何一句話,讓她只憑臺胞證就成功開戶並存錢,一個上午的「銀行巡禮」才結束。

現在,正好碰上大陸各地陸續推出惠台措施,有台商即向涉台工作人員「打趣」建議,不如惠台措施中再加一條便利臺胞開戶吧。

在大陸若無法使用電子支付,出行真的非常不方便,銀行開戶困難的問題已被涉台人員注意,有官員稱這是值得研究的現象。

大陸一線城市銀行開戶變困難,有網友傳授撇步,可轉往二、三線城市等台灣人較少的城市銀行辦理。但也有人說其實都是看行員的心情,還有網友直言,近年台灣詐騙集團多,許多人頭戶洗錢,紀錄不佳,是自己把自己信用給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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