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11項行政許可等事項,現予公佈。另有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對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相關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細則,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社會公佈,並加強宣傳解讀、確保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共計11項)
國務院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