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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頒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鼓勵企業研發節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08/10
關鍵字: #大陸企業節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陸資來台 #研發費用 #委託境外服務支出 #大陸投資
  1. 加計扣除。譬如實際研發支出100若稅法鼓勵加計50%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可以扣除150(所得稅可以少繳)。
  2. 原法規〝財稅〔2015〕119號〞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政策上不鼓勵)。此次開放允許委託境外研發。
  3. 台商可透過大陸公司回台成立研發中心、大陸子公司委託國內母公司研發、關連方境外(OBU)在台成立研發單位…等架構配合此項規定操作。
  4. 另外,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80723國務院常務會議指示〝…一是積極財政政策要更加積極。聚焦減稅降費,在確保全年減輕市場主體稅費負擔1.1萬億元以上的基礎上,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初步測算全年可減稅650億元。對已確定的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增值稅留抵退稅返還的1130億元在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
  5. 可列計研發費用的項目可參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規定:
    •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 直接投入費用。
          •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 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 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 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6. 以下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全文,此規定回溯至2018年1月1日實施。

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現就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檔;

(二)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託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託研發專案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對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檔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檔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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