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種類 |
征繳範圍 |
費基 |
費率 |
基本養老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主和靈活就業人員。安徽省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20% |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為雇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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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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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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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繳費失業保險費的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2% |
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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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
各統籌地區有所差別,一般在6%左右 |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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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各統籌地區有所差別,可以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費率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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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 |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具體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
按年定額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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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 |
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根據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平均費率原則上在1%左右 |
生育保險費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不超過1%,具體費率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2018-07-20 19:08 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全域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方案》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是保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的指導性檔。
《改革方案》明確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務及實施步驟、保障措施,並就抓好組織實施提出工作要求。
《改革方案》強調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合併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劃轉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為高品質推進新時代稅收現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證,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務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改革方案》提出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4條原則,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方向推進。堅持為民便民利民。以納稅人和繳費人為中心,推進辦稅和繳費便利化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兩頭跑”、“兩頭查”等問題,切實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和繳費成本,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使人民有更多獲得感。堅持優化高效統一。調整優化稅務機構職能和資源配置,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執法統一性,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管服務標準,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和經濟高品質發展。堅持依法協同穩妥。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實現國稅地稅機構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到幹部隊伍穩定、職責平穩劃轉、工作穩妥推進、社會效應良好。
《改革方案》強調,通過改革,逐步構建起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增強稅費治理能力,確保稅收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夯實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
《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要求,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分步實施,採取先掛牌再落實“三定”規定,先合併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先把省(區、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稅務局改革做穩妥再紮實推進市(地、州、盟,以下統稱市)稅務局、縣(市、區、旗,以下統稱縣)稅務局改革的步驟,逐項重點工作、逐個時間節點抓好落實,確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改革方案》要求,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完善加強黨對稅收工作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確保稅務系統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優化稅務系統黨的領導組織架構,完善稅務系統紀檢監察體制,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工作。健全黨建工作機制,稅務總局承擔稅務系統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地方黨委負責指導加強各地稅務部門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群團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形成各級稅務局黨委與地方黨委及其工作部門共抓黨建的合力。
《改革方案》對稅務部門領導管理體製作了規定,明確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黨委和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並著眼建立健全職責清晰、運行順暢、保障有力的制度機制,在幹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業務和收入管理、構建稅收共治格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晰了稅務總局及各級稅務部門與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稅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統一管理,理順統一稅制和分級財政的關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改革方案》還就完成新稅務機構掛牌、制定新稅務機構“三定”規定、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推進稅費業務和資訊系統整合優化、強化經費保障和資產管理、清理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等重點改革任務進行了具體部署,並明確了相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市、縣稅務局按期逐級分步完成集中辦公、新機構掛牌並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從嚴從緊控制機構數量,進一步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完善結構佈局和力量配置,做到機構設置科學、職能職責清晰、資源配置合理。同時,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執行資訊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改革方案》強調稅務總局要抓好統籌,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要全力支援,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省稅務局要精心組織實施,並從提高政治站位、嚴明紀律要求、開展督促檢查、加強宣傳引導等4個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確保各項任務平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