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加快推進上海人工智慧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經信技〔2018〕569號
來源:市經信委 發佈日期:2018-09-17
有關單位:
為深化落實《關於本市推動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的實施意見》,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加快推進上海人工智慧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18年9月17日
關於加快推進上海人工智慧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
為深化落實《關於本市推動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7〕66號),集聚人工智慧領域人才,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推進人工智慧示範應用,加快建設國家人工智慧發展高地,制訂《關於加快推進上海人工智慧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
一、加快人工智慧人才隊伍建設
1.加快建設人工智慧人才高峰,對於符合條件的人才和核心團隊納入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配置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事業發展平臺,完善工作體制和社會保障。
2.支持本地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培養人工智慧人才,合作開設人工智慧專業課程、設立人工智慧研究院所,建立人才實訓基地,提高應用型科技人才培養精准度。
3.加強本市人才相關政策的覆蓋適用,集聚人工智慧領域各類優秀人才。加大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的選撥力度。
4.支持本市人工智慧領域重點機構引進各類優秀人才,鼓勵各區因地制宜、自主探索人工智慧人才在本區的生活、就業等保障舉措。
5.設立上海市人工智慧戰略諮詢專家委員會,論證和評估人工智慧發展規劃、重大科技專案實施,組織開展人工智慧戰略問題研究和重大決策諮詢。
二、深化資料資源開放和應用
6.加快出臺本市公共資料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實現公共資料的規範採集、共用使用。引導人工智慧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合規開展資料資產流通和交易。
7.制定公共資料資源開放清單,依法有序向人工智慧企業開放教育、醫療、旅遊等重點領域資料資訊,建設文獻語言、圖像圖形、環境傳感、地圖位置等多類型行業大資料訓練庫,滿足人工智慧深度學習的資料需求。
8.優化交通運輸等城市管理場景資源的供給,支持本土人工智慧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的應用推廣,形成60個左右人工智慧深度應用場景,建設100個以上人工智慧應用示範項目。
9.支援人工智慧企業參與“智慧上海”行動建設,推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升服務水準和業務效率。將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產品納入創新產品推薦目錄,推動首購應用。
三、深化人工智慧產業協同創新
10.將人工智慧納入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按照本市戰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類重大項目及平臺給予支援。
11.對符合重點支持方向的人工智慧領域項目,按照本市人工智慧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給予總投資最高30%,總額最高2000萬元的支持。
12. 加大人工智慧領域研發投入,加快上海類腦智慧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推進國家智慧感測器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整合重點企業、科研院所等要素資源,加快在類腦智慧理論研究、人機混合增強智慧、新型智慧演算法等領域取得突破,開展智慧感知、計算處理、智慧執行等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13.支援人工智慧龍頭企業在滬建立總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機構設立創新平臺、孵化基地。鼓勵人工智慧企業離岸創新成果在本市轉化,在相關方面視同國內創新成果支持。
14.舉辦世界人工智慧大會、創新大賽等重大活動,組建長三角人工智慧創新聯盟,深化產業協同發展,提高活躍度和品牌影響力。
四、推動產業佈局和集聚
15. 加快建設國家人工智慧高地,構建本市“人形分佈、多點聯動”的產業發展空間佈局,推動本市相關集聚區政策覆蓋人工智慧領域,打造華涇北楊等3-4個人工智慧特色小鎮,建設5個人工智慧特色示範園區。
16.適應產業創新跨界融合發展趨勢,在人工智慧領域建立寬鬆靈活的產業空間管理機制,給予人工智慧企業資源空間等方面支援,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和配套功能。
五、加大政府引導和投融資支持力度
17.統籌用好產業轉型升級、資訊化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引導企業加大投入和項目建設,支持人工智慧創新發展。
18.對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企業相關產品,給予本市裝備首台套、軟體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相關政策支持。鼓勵各區出臺政策支持人工智慧產業化項目。
19.發揮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加大人工智慧領域企業信用擔保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人工智慧信貸專項。
20.發揮政府投資基金撬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千億規模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基金。支援人工智慧領域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培育壯大一批細分領域隱形冠軍和創新標杆企業。
21.支援人工智慧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參股等多種形式開展國際化投資並購。鼓勵各區對人工智慧型企業上市等給予重點支持。
22.加大適應人工智慧發展的基礎服務供給,加快5G網路、資料中心、新型城域物聯專網等新一代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支援人工智慧企業參與綜合標準、基礎共性技術標準制定。建立保障人工智慧健康安全發展的制度規範。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和專利導航。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