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18/12/03
關鍵字: #大陸投資 #大陸公司設立 #中國投資 #代辦設立上海自貿區公司 #深圳公司代辦 #大陸公司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 #變更投資方 #大陸公司代理記帳 #上海公司記帳 #深圳公司記帳 #設立外資代表處 #自貿區投資
  1.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11月7日修正頒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修訂後《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並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3. 《辦法》中規定〝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4. 以下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公告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7日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並將資訊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佈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對公佈案件資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物件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覆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資訊公佈

第七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夥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併公佈,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資訊。

第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佈標準的案件資訊錄入相關稅務資訊管理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設立專欄連結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的公佈內容。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佈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資訊錄入相關稅務資訊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佈該案件資訊。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佈後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二條案件資訊一經錄入相關稅務資訊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資訊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稅務機關對外公佈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

 市以下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佈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由市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實行動態管理,案件資訊撤出或者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資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公佈的當事人對公佈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受理、覆核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回頁面頂端